。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扩大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如何贯彻《决定》扩大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是一个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深入思考的问题
。扩大检察公益诉讼的范围,应通过总结地方立法实践和检察机关司法实践的经验,坚持以下四项原则:合法性原则、谦抑性原则、主动性原则和安全性原则。
。未来扩大公益诉讼范围的可行途径包括:在成熟可行的范围内通过法律修改扩大范围;制定司法解释;制定地方性法规
2017年6月,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公益诉讼正式成立。近两年多来,我国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实践,大胆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党、国家和社会各界的认可。不久前召开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高度重视公益诉讼工作,强调扩大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如何贯彻《决定》,扩大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是目前理论和实践中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今年10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检察公益诉讼专题报告中指出,到目前为止,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委、政府下发文件,支持和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二十个省人大常委会听取了专题报告。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云南等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的决定》(以下简称《特别决定》)在梳理了具有地方立法性质的10个省的“特别决定”后,不难发现,在“外”领域的探索中,各省的特别决定都体现了对公益诉讼新领域的探索。如河北、内蒙古、河南、湖北、广西、云南、山东等地都将安全生产、文物保护、通过电信互联网保护许多公民的个人信息等领域作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范围。
在各省探索开展公益诉讼的新领域,河北省《特别决定》指出,要重视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益诉讼案件;另一方面,山东省强调应重视教育、就业和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公益诉讼纠纷的研究和发现。云南省在未成年人、老年人、农业和农村等领域增加了更多侵害国家和公众利益的公益诉讼案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也有损害民族尊严或民族感情的案例。内蒙古自治区把铁路交通安全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作为公益诉讼的新方向。
此外,在其他内部领域的细化上,各省下发的《特别决定》结合公益诉讼的具体实践和地方特点,具体细化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的重点方向。例如,云南省重点破坏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湿地等自然资源以及其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区。黑龙江省的《特别决定》重点保护黑土和固体废物污染等生态环境。内蒙古自治区的《特别决定》明确破坏了森林资源、草原资源、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区。扩大公益诉讼范围的司法实践
在两年多的实践中,全国检察机关在法律明确授权的领域做了大量的办案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尝试处理其他问题突出的领域的纠纷。他们向人民强烈反映了安全生产、互联网、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扶贫、国防、军事等领域的公益损害问题。他们积极谨慎地履行职责,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在公共安全领域,河南省检察院郑州铁路检查分局就郑州至Xi安高速铁路三门峡段高速铁路高架桥下大坝建设等重大安全问题提起诉讼。会同三门峡市政府积极推进整改工作,消除高速铁路安全隐患,为拓宽公益诉讼领域提供经验样本。在互联网领域,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以李夫妇在网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减肥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为由,依法向杭州市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两人被要求共同承担10倍销售价格的惩罚性赔偿,并向公众道歉,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河南省检察机关对子女收入高但不履行赡养义务导致父母贫困的案件进行了专项调查,并进行了民事公益诉讼的探索和实践。全国检察机关在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隐私权、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等其他领域进行了实践探索,也有不少案例取得了良好效果。
扩大公益诉讼范围应坚持的原则
通过总结地方立法实践和检察机关司法实践的经验,扩大公益诉讼范围应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合法性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公益诉讼的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2018年5月1日,《英雄保护法》正式实施,赋予检察机关对侵犯英雄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力,将公益诉讼的范围从物质领域扩大到精神和思想领域,确立了当前公益诉讼范围的“4+1”模式令人关切的是,这两部程序法在确定四个范围时都使用了“等等”一词。这为各地探索“4+1”范围以外的案件提供了立法依据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全文有两处提到公益诉讼,为检察机关今后积极承担保护公益诉讼的责任、扩大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谦虚原则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是党中央做出的重大决策安排,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重大创新。要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特别是扩大公益诉讼的范围,需要从理论上认识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种监督权。我们需要在考虑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前提下,理性、全面地考虑和探讨公益诉讼的适当范围,在保护公共利益和合理行使检察权之间找到平衡点。
热情原则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坚持以人为本是检察工作的灵魂和生命。公共利益也是人民的利益。检察机关要勇于承担公益保护的责任。在执法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监督,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检察机关要善于发现,坚持共赢理念,充分发挥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以人为本,维护公共利益。
保守性原则根据现行法律,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是“4+1”模式。将案件掌握在现有案件范围内是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在特别关注这些案件的同时,司法实践中对互惠范围以外的案件的探索应基于安全和审慎的原则。
未来扩大公益诉讼范围的路径
修改法律通过修改法律来扩大检察公益诉讼的范围在英雄保护法中得到了很好的实现。今后,在检察机关探索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我们认为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修改扩大成熟可行的范围。例如,通过对《安全生产法》的修订,未来将探索和成熟的安全生产领域可以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
制定司法解释在司法过程中,为了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有必要对法律规范作出明确的解释。中国的立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司法解释。虽然法律具有权威性,但由于法律的稳定性,修改法律并不总是可能的,而司法解释能够及时回应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为了探索成熟的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澄清
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中国的立法,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到目前为止,中国已有10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不少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扩大和深化了公益诉讼的范围。今后,其他具有地方立法权的机关也可以沿着这条道路进行地方立法,为辖区内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依据。地方检察机关可以先进行探索,时机成熟后,在全国范围内达成扩大案件范围的共识后,再将其提升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