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借款人通报了事故保险自查和清算情况。八家公司因突出问题而被命名。

12月20日,《国家商报》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银监会人身保险司向各人身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自查清算的通知。据不完全统计,在自查过程中,共发现四类突出问题,8家家庭保险公司被点名通报。

公司意外险

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部表示,中国保监会将继续加强对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的监管,将依法严格采取监管措施,绝不容忍任何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或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目的是加强行业监管 来自

《国家商报》的记者注意到,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部的报道并非空穴来风,而是与8月份发布的行业自查通知有关

今年8月,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对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进行自查清理的通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强制搭售或捆绑销售、费率是否按照精算原则进行随机调整、是否存在高手续费恶性竞争、是否委托不具备合法资格的第三方平台销售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否通过虚报财务费用、虚开中间业务、虚开佣金等方式非法设定费用。、以及是否将第三方平台业务与其他保险中介销售渠道或公司直销渠道联系起来等。

监管要求及时清理部分业务通过兼职代理渠道销售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停止与相关渠道的业务合作:通过现金贷款等网上贷款平台销售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或将通过现金贷款等网上贷款平台销售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与其他渠道挂钩;委托无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平台销售借款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强行将借款人的意外保险捆绑或捆绑给客户;借款人的意外保险费率超过或低于基准费率30%以上,但没有合理的调整依据。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支付给兼职代理渠道的手续费、技术服务费等代理费比例超过50%等。

监管部门希望开展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原因与市场混乱有关。此前,现金贷款搭售意外保险已被频繁曝光。搭售的常见操作模式是现金贷款平台从本金中扣除一笔金额作为借款人购买意外保险的保费。大多数情况下,用户只能通过检查购买同意书来贷款,否则平台会自动默认检查购买。《国家商报》的记者也对混乱进行了报道,这一报道一度引起了业界和监管部门的关注。监管部门也经常发布条款来规范这项业务。从这个通知来看,它遵循的思路与以前的监管相同。

发现了四个突出的问题

所谓借款意外保险,均称为“借款人人身意外保险”,是指借款人作为投保人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或伤残时向受益人支付保险费的商业保险行为。

据了解,目前寿险公司开展贷款保险业务整体上有三个特点:一是业务参与者多目前,已有48家个人保险公司开展了个人保险借款业务。合作渠道主要是银邮渠道和专业中介渠道。第二,整体利率基本上维持在基准利率水平,而个别公司的利率水平偏高。第三,大多数公司收取不到50%的费用,而少数公司收取更高的费用。

、自查过程中发现的四个突出问题由保监会工作人员提出首先,一些公司进行了自我检查,没有揭示足够的风险。太平洋人寿直销渠道中的某个产品的比率明显异常,但该公司的调查报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解释。美中联盟-泰国大都市正在与不具备销售贷款保险产品法律资格的P2P平台合作。这件事没有反映在公司的自我调查报告中。

其次,一些公司没有发现贷款保险业务中存在强制搭售或捆绑销售。阳光人寿、中美联合太平洋大都会人寿、中国人寿、龙军人寿和钟毅人寿与许多现金贷款平台合作销售贷款保险产品。但自查中未发现强行销售或捆绑销售,与监管部门掌握的信息不一致。

第三,一些公司继续通过团体意外保险模式与现金贷款平台合作招商局仁和人寿和意大利人寿与现金贷款平台合作,为其借款客户提供团体意外保险,但实际上借款人最终支付了账单。

最后,一些公司回避了最严重的问题,发现问题没有得到根本纠正。孙人寿和人寿均在自查报告中表示,已于9月底前终止与相关现金贷款平台的合作,但监管机构在9月后仍收到两家公司对其与现金贷款平台合作的投诉。富德人寿的专业中介服务费比例超过50%,但公司没有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为此,银监会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认真比较通知内容,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内部管理,堵塞操作、精算、风险控制、合规等环节的漏洞,杜绝任何漏洞和突破行为,切实提高借款意外保险的合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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