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刘谋自1990年1月起在新泰一家矿业公司工作2006年3月,双方签署了一份为期六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6月,刘请了一个星期的病假,治疗颈椎病,工作单位同意由于刘病假期满后未上班,2012年2月28日,矿业公司在报纸上刊登通知,通知刘30天内到公司报到并办理相关事宜。逾期不改正的,公司将终止劳动关系。刘没有回到自己的单位5月21日,矿业公司在研究并征求工会意见后,解除了劳动关系。2014年6月4日,刘谋得知矿业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向新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矿业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矿业公司赔偿8640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后,该矿业公司拒绝接受裁决,并起诉新泰市法院。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媒体通知员工返回单位,对逾期不返回者处理自动辞职或旷工问题的批复》(劳动部办公厅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