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公民的隐私不能“裸露”

《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

尊重公民的隐私权是信息时代的底线。只有加强事前预防,从根本上根治源头,强调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处理,杜绝“人人喊打”违法犯罪行为,才能“锁住”公民隐私,防止隐私“裸奔”,真正享受信息时代赋予的美好幸福的新生活。来源:小康中国小康网

|作者:谢晓文

最近媒体报道在一些酒店、试衣间等场所发现针孔摄像头,公安机关根据受害人的举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处理,并责令涉案酒店停业整顿。

如今,在信息时代人们享受着便捷生活的同时,一些非法组织和个人却在从事非法收集、披露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活动。他们甚至铤而走险,利用信息技术在试衣间、酒店、招待所、出租屋等环境中设置针孔摄像头,秘密拍摄公民隐私并传播,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种偷拍行为和肆意通过互联网传播,势必加剧公众的焦虑,影响社会稳定,并不利于建立诚信的商业消费环境。从目前情况来看,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更多的是事后查处,提醒公民加强自我防范。如何做到预防为主,惩罚并重,预防和控制公民隐私“裸奔”,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根治”来遏制这一不良趋势的蔓延

首先,我们必须完善法律法规隐私权是一个人一生的隐私权。公民有权不泄露或让他人知道个人秘密。它主要包括通信隐私权和个人生活隐私权。为了维持正常的生活和精神安宁,公民们经常想要保护他们的隐私。世界上许多国家将保护隐私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

《民法通则》

▲摄影/苏苏

中国宪法司法解释条款、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都明确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然而,目前我国《刑法》中并没有任何关于侵犯隐私权的处罚规定,这使得目前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不够。在执法层面,许多偷拍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处罚:“偷拍、偷拍、窃听或者传播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此,根据当前形势,有必要更新《刑法》关于侵犯公民隐私权处罚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内容,对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犯罪分子从重处罚。在对民事及其他相关法律内容的修改和司法解释中,要更加大力支持因侵犯公民隐私权而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要求,增加偷拍公民隐私者的违法犯罪成本。

其次,要增强科技防控能力。俗话说,“一尺比魔鬼高,一尺比道高”隐形摄影师利用信息技术设备和科技手段,以隐蔽的方式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公安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大防控力度,加强防盗摄影的科技手段,积极组织和宣传相关企业,加强这方面的先进研究,生产和应用相关安全设备和设施,监控和预警装置,宣传防盗摄影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积极推广服务行业和公民个人使用,确保公民在可能遭遇偷拍的环境中的隐私和安全。目前,5G时代正在全面加速。因此,有必要加强忧患意识,提前研究和预防,防患于未然。

最后,要实行群防群治。仅依靠公安机关打击信息时代偷拍公民隐私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不够的。更有必要动员群众参与,多部门配合,实行综合政策,预防和治疗群体性公众。例如,新闻媒体不能制造社交焦虑,也不能在报道此类案件时夸大此类问题。如果有任何媒体未经核实,据报道,80%的酒店在某个地方有偷拍镜头。新闻媒体应尽可能减少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而在网络时代,更多的犯罪分子应受到必要的舆论压力,有这种想法和行为的组织和个人不应敢于行动。

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网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业平台等部门需要协同运作,设立相关奖金,鼓励公众举报此类问题和隐患。除了惩罚犯罪分子之外,酒店和其他发生此类问题的地方以及传播相关视频的网络平台应根据“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其相关法人和经营者严格问责。暂停经营、经济处罚、降低商业信用、列入黑名单、限制经营等必要措施。应当采取的措施,并将情况向社会公布。(作者谢晓文是知名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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