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企业是否不需要接受劳动就业人员的发票,但可以直接使用自制的工资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首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增试点劳务派遣服务和收费公路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纳税人应按经纪代理业务缴纳增值税。 其销售额不包括支付给客户单位员工的工资以及代表客户支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外商收款时,应向付款人开具发票(第十九条)。此外,所有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货物、接受服务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向收款人索取发票(第20条)。因此,作为劳务企业,税务发票应作为合法凭证,税前扣除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是指设计、装饰、安装、绘图、测试、翻译、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以及其他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所有上述收入通常由独立从事自由职业的个人或独立工作的个人获得。关于个人独立劳务收入和工资薪金收入的分类和确认,请参见国家税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