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会推荐几个中标候选人还是直接推荐一个中标人?在这方面,实践因地而异,理论界对此问题也有争议。我们应该推荐多少成功的候选人?基于我多年的政府采购工作经验,笔者倾向于通过评标委员会推荐2名以上的中标候选人,并在此从三个方面说明原因。
1、有利于公平正义
公开、公平、公正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也应相同如果陪审团直接推荐中标人,这将剥夺买方确定中标人的权利,而且是不公平的。对于供应商来说,失去正常更换的机会可能是不公平的。
,但陪审团直接推荐中标人以避免买方和排名较低的候选人之间的串通显然是不公平的。对买方和中标候选人来说,“批评”中标人并不一定是坏事。如果采购过程合法且合规,无论采购人如何发现错误,或者排名较低的中标候选人如何质疑投诉,中标结果都不会改变。相反,如果采购过程违反了法律法规,采购人和排名较低的中标候选人的“找错”行为将起到积极作用,有利于促进采购人、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的规范运作,有利于促进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和公正。
2,既有利于效率
采购效率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经常被各方用作“说辞”,尤其是采购者如果一个项目一旦发生“事故”就被完全拒绝并重新采购,采购周期将大大延长,导致采购效率低下。第87号令第68条明确规定:“采购人应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依次确定中标人。”这一规定表明,在确定中标人的过程中,采购人有余地处理一些“意外”事件,这样,一旦中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无效,采购活动就可以继续进行,整个采购过程就可以因为供应商的中标无效而被完全否决。如果中标候选人不确定,一旦中标无效,整个采购项目将不得不废标,造成政府采购资源的巨大浪费和项目落地的延误。
3,有利于节约成本
政府采购过程是一个链条,涉及采购人、主管部门、机构、供应商等。,每个项目的顺利进行需要花费时间、精力、资金在
的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一个项目的采购过程会持续半年甚至一年,反复地、反复地、反复地相互沟通,反复地邀请专家进行评审等。,浪费了大量的时间,重复地花费成本,有时这种花费率不足以支付专家进行评审。因此,如果一个项目一旦发生事故就被再次购买,势必会造成更大的浪费。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告/net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码:ahtb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