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许玮伦
本报记者刘雅张颖丽君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民健身和“燃烧我的热量”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潮流,健身服务业正在蓬勃发展。即使在新一轮肺炎流行的阴影下,家庭健身也成了热门话题。可以预见,随着疫情的逐步控制,增强体质将成为更多人的新选择。然而,健身市场的非法经营仍时有发生。有些情况下,场馆需要腾空,但卡片仍然被欺诈性地处理,纠纷是由于更换私人教育引起的,宣传非常引人注目,但服务却减少了。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健身场所时,要检查对方的经营能力,检查场地的租赁期限,并认真审查合同条款,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明知场地即将腾空
骗办证赔偿
2年4月016日李女士与一家健身公司签订了健身公司减肥申请表。会员费为1600元,健身卡有效期为一年半。该卡发放后,李女士发现该公司曾多次在公用号码上发布停水停电通知。只有在询问之后,她才知道法院已经裁定健身公司撤出了健身场所。经过与健身公司多次沟通,李女士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为此,李女士向法院起诉健身公司,要求健身公司返还会员费1600元,并赔偿4800元,相当于会员费的3倍。在
庭审中,李女士提供了健身公司微信公众号的内容作为证据,该号码于2016年7月25日发出临时停电通知;2016年7月28日发布了一份通知,声明所有会员的会员资格将被暂停,直至赛道恢复正常。李女士说,自民事判决作出后,健身公司继续打着临时停水停电的幌子欺骗消费者,构成欺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已作出民事判决,裁定健身公司将腾空并返还提起诉讼的场地。2016年11月,石景山法院发布行政通知,要求健身公司在公告之日起10天内,腾空并归还提起诉讼的场地。
法院审理后认为,生效的法律判决已经责令健身公司腾空场地,健身公司充分意识到因场地问题可能面临的管理困难。根据法律,健身公司应该充分告知消费者不利的事实,让消费者自由选择是否签订合同。然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健身公司并没有告诉消费者真相。与此同时,从合同的后续履行,健身公司多次经历临时停电和其他影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直至其关闭基于上述客观表现,法院认定,健身公司故意隐瞒事实,诱使消费者签订合同,给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法》的有关规定,应给予三倍赔偿。
据此,经综合审理,判决生效后7日内,法院责令健身公司退还李女士服务费1600元,赔偿李女士4800元。
替代民办教育不利
解除合同并返还余款
韩某与健身中心于2016年6月签订了健身俱乐部会员合同。该合同规定,韩某购买了50小时的私人教育服务,教练级别为“6级”上述会员合同规定,健身中心根据会员的要求提供私人服务,并有权指派其他私人教练提供服务。韩在健身中心买了7节私人课,共计246小时
从那以后,由于韩的教练离开了健身中心,健身中心改变了私人教学。但韩某认为,健身中心后期提供的民办教育并不能达到签订合同的目的,与最初的宣传不符。他要求终止合同。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韩向法院起诉健身中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的22140元用于私人教学。
法院审理后认为,争议的焦点是成员合同和对民办教育替代条款性质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韩与健身中心签订的合同实际上就是一份健身服务合同。虽然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合同中的私人教学课程不可退换,但在原教练离职后,健身中心有权重新安排教练来教韩。但是,本条款是健身中心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供重复使用,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与对方协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条款明显排除了韩某作为消费者的退货权和换货权,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健身服务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更注重消费者的体验和效果,强调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具有很强的个人属性。目前,韩某因教练问题不愿继续在健身中心开设私人健身课程。双方继续合作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服务合同本身也不适合强制履行。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诚信原则,作为消费者的韩某应被允许选择是否继续在健身中心接受私人教学服务。因此,韩提出的终止合同的主张并无不妥。合同终止后,健身中心将向韩某退还不履行费。
据此,经综合考虑韩的购买价格、课时、消耗课时、健身中心提供的服务费用、免费课时等因素,决定解除韩与健身中心的服务合同关系,健身中心退还韩剩余的私人课时费16,605元。
单方变更合同内容
服务缩水赔偿损失
宋某是一家健身中心的个体户,成立于2012年9月7日,2013年3月正式开业。健身项目包括游泳、台球、游泳、羽毛球等。2012年9月,齐某与宋某签订合同,支付会员费1198元,成为受人尊敬的钻石卡客户。服务开始日期是2012年12月2日,截止日期是2022年12月1日。否则,会费将按比例退还。根据承诺,齐某可以带一个年满16岁的人参加健身,终身免费使用室内恒温游泳池、健身设施和洗浴设备。从那以后,宋某就按照他对钻石卡的承诺提供服务。齐某经常带别人去宋某的某个地方健身。宋某对齐某地区的人员没有特别的限制。
2年12月014日,宋某通知齐某,今后每天只能带一个人来体验,每个体验的非会员每月只能进入一次,不能重复体验。此外,当带人员进入博物馆时,游泳经验年龄不得超过60岁,健身经验不得超过45岁。
不同意这一点,所以双方发生了争执。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履行合同,赔偿损失。
199法院认为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签订时,宋某发行的传单应被视为要约的组成部分。合同成立后,优惠措施应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关各方应遵守。在这种情况下,宋某将他的“一次带一个16岁以上的人参加健身”的承诺改为“每天/每次只带一个人,每个体验的非会员每月只能进入一次商店,不能重复体验;此外,携带人员进入博物馆时,游泳年龄不得超过60岁,健身经验不得超过45岁。”该声明明显减少了齐某的合同权利。宋某单方变更优惠条款是单方变更合同,未经齐某同意,不具有变更效力。鉴于宋某会馆仍具备演出条件,允许齐某带人进入会馆,宋某应按原承诺继续提供服务,本院支持齐某要求宋某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论齐对宋违约责任的要求法院认为,尽管齐主张宋自2014年12月15日起按每日100元标准承担违约责任,但考虑到督促宋继续履行合同及齐的消费情况,法院将月卡(所有项目)作为800元标准处理。据此,法院在综合案情后裁定,齐某每次去健身中心都可以带16岁以上的人到健身中心进行健身。宋某应予以配合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条例公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用途提出的问题给予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有明显标志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对经营者损失的赔偿。增加的补偿金额应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接受服务的成本的三倍。如果增加的补偿少于500元,将是500元。
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格式条款,一方放弃责任,增加另一方责任,排除另一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随着人们对身体健康和健身追求的不断提高,中国的健身服务业也方兴未艾。从这个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健身服务业的发展并不总是一帆风顺,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和矛盾时有发生。其原因主要是一些卫生服务经营者在服务运营过程中缺乏诚信、违约和签订霸王合同。
健身服务业只有走法治之路,才能稳步、蓬勃发展,诚信、守合同是法治的重要原则因此,健身服务业经营者应树立法治思维,善于运用法治处理与消费者的关系和与消费者的纠纷。在签订健身合同时,要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平。我们不能使用花言巧语、夸大事实、隐瞒事实、欺骗或愚弄消费者。
同时,健身服务消费者在选择健康服务提供者时也应坚持理性和冷静的精神,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当场指出和拒绝格式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消除纠纷隐患此外,在享受健身服务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尽可能避免纠纷。
健康的身体是美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健身服务业在增强人们体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希望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努力,促进卫生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