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割婚姻期间购买的公房?

一般来说,我国法律认为,房屋的财产属于房屋所有权证上的人,房屋属于房屋所有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产权证必须首先有你们双方的名字。对于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一般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即使一方当事人的姓名没有写出来,共同财产也不会受到影响。那么,如何分割婚姻期间购买的公房呢?

网友咨询:如何划分婚后购买的公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福建智信恒律师事务所高燕律师答:

婚后购买的公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协商分割。如果协商失败,法院将做出判决。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9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通过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根据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199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售后公房是指单位分配给职工的福利分房,按照房改政策,原使用权转为产权。像普通商品房一样,它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租住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房屋为共同所有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公房的原使用权被共同财产出资转化为财产权后,离婚分割房屋时,不考虑原承租人的使用价值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实践中,以下情况最容易区分:

第1种情况,一方在婚前根据福利政策的分配租用公房,婚后购买共同财产作为财产权。由于原公房的交换价值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得到体现,因此离婚分割产权房时不能考虑原公房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例2、一方婚前租住公房,是以支付对价取得的个人财产,而婚后以购买的共同财产作为财产权,在离婚时分割的产权房,应以获得原公房使用权的部分对价支付,确定为承租人当时的丈夫或妻子,剩余的产权房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判例3,对于夫妻一方婚前租用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作为财产权购买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照司法解释(2)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给夫妻双方的礼物,离婚时可以根据共同财产直接分割产权房

高燕律师分析:

关于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对离婚协议项下的财产分割有争议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问题的规定,不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这些规定的立法初衷是《司法解释1》第31条规定“对于《婚姻法》第47条,诉讼时效为两年。”但是,如果一方在离婚协议中隐瞒、转让或出售夫妻共同财产,则不适用“两年”的限制。相反,应适用司法解释2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或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后一年内,双方不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即诉讼时效为“一年”

离婚财产分割理论上并不复杂,但关键在于夫妻双方存在期间所获得的财产的认定。无论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在正常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被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且该约定合法有效的,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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