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京山谈“寻衅滋事罪”
1、寻衅滋事罪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扰乱公共场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任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的;
追逐、拦截、辱骂或者恐吓他人,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任意损坏或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人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
2、什么样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1,为了寻求刺激,发泄自己的情绪,努力变得勇敢和暴力等。,对造成麻烦的,实施上述四种行为均视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偶尔发生的矛盾纠纷而实施上述四种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或者受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姻、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虐待、恐吓他人或损害、侵占他人财产等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沿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2、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刑法规定认定为“情节恶劣”:
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两人以上轻伤;
造成他人精神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次任意殴打他人;
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
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
其他严重情节
3、追逐、拦截、虐待、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刑法应认定为“情节恶劣”:
多次追逐、拦截、虐待、恐吓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用致命武器追逐、拦截、辱骂或恐吓他人;
追击、拦截、虐待、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造成他人精神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其他严重情节
4年《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强占、任意破坏、侵占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为“严重”:强占、侵占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或者任意破坏、侵占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次强制拆迁或任意损毁或占用公私财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强迫或任意损坏或侵占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造成他人精神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其他严重情节
5年,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剧院、展览、体育场馆或其他公共场所,应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性、公共场所的人数、骚乱的时间、受影响的公共场所的范围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骚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
3。寻衅滋事罪的处罚为
1。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寻衅滋事罪,聚众三次以上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3、实施聚众斗殴行为,同时符合聚众斗殴罪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抢劫等犯罪构成要件的,按照从重处罚的犯罪定罪处罚
4,如果犯罪人认罪或悔改,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或取得受害人的理解,他可能会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不得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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