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第一中级公司称,根据《客户确认书》,承租人“越权”,法院裁定

北京志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要求客户在北京志高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签订合同且未支付服务费的情况下,根据客户签署的《客户确认函》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服务费。双方在协调未完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今天了解到,海淀法院裁定确认函的相关条款无效,并责令客户支付一定的服务费。

确认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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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展公司称,前年10月,被告苏格兰公司与其公司联系租房事宜。他的公司为被告推荐了几条房屋信息,带领被告公司人员对房屋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签署了《客户确认函》,同意被告确认上述房屋信息是原告第一次提供。被告及其关联第三方在看到上述财产后一年内可以自行或通过其他机构出租上述财产,但被告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5天内书面通知他们并支付信息提供费。后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允许就搬进了他当场领导的房子,但拒绝支付信息费。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信息费12,000元。

作为回应,被告Sigouraud公司在法庭上辩称,由于公司经理自己找到了原告公司,公司委托了另一家公司,法人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合同,另一家公司最终提供了50%的折扣,价格更合适,提供房屋的时间比原告公司早。

199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承租人,有权进行价格比较,选择交易成本较低的中间交易。双方签署的《服务费确认书》是房地产中介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文本。第二条没有规定公司的违约责任,但有增加被告责任和排除权利的内容。原告没有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与被告公司签订协议时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提请被告注意本条款的内容。因此,上述“客户确认”的第2条应为无效条款。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根据上述条款支付信息费的请求。然而,根据本案中发现的事实,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中介服务,如看房和会见房主。因此,被告应支付因原告的中介活动而产生的必要服务费。最后,法院命令被告支付2500元获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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