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公司内部股东资格的案件是公司内部的争议。股东资格的确认不仅要以工商登记、股东名册、股份证明、公司章程记录等形式要件为依据,还要从实质要件即是否实际出资、股东权利是否得到行使等方面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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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审查]
轮胎公司于2002年1月7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发起人股东:张、王、姜。
2 003年11月21日,轮胎公司(甲方)与张(乙方)签订协议,约定:“乙方同意收回轮胎公司持有的股份(13.021%),共计人民币陆拾壹万肆仟肆佰零玖元整(61.4409),于三个月内(至2004年2月21日止)按月利率1%支付
2年7月28日,一家轮胎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协议,约定:“乙方同意将一家轮胎公司的股本总额(1329501元整)(1329501元)转为个人贷款。”2008年11月11日,一家轮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此后,轮胎公司未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股东信息和出资比例张、王诉请确认其在轮胎公司的股东资格和股份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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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本案是公司的内部纠纷,对股东资格的确认不仅应基于工商登记备案、股东名册、股票、公司章程记录等形式要求,还应根据实质要求进行审查,即是否实际出资、股东权利是否得到行使。
张某、王某同意将其在轮胎公司的股份转为个人贷款。公司法没有明确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回购公司股东的股份。这两个人实际上也收到了相关的资金,这就产生了从公司抽回股份和资金的效果。法院驳回了张和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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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冠领尖]
股东资格确认在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不同意见的问题。具体而言,能够反映股东资格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证明、股票、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股东协议。这些材料有时对股东有不一致的规定。法官必须选择适当的标准来确定股东的资格
虽然有观点认为股东资格应通过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来确定,但什么是内部关系和什么是外部关系有时不明确,有时甚至相互转化。因此,应进一步对上述材料进行分类和规范,以准确确定不同法律关系下的股东。
股东资格的认定没有绝对标准,应当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如果对股东资格的确认有争议,不要担心。建议在起诉前咨询专业律师以确定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