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所高中和三所高中:认罪但隐瞒认罪以转移财产不适用于认罪从宽处理

转移财产

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宽严相济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指导意见明确界定了“坦白”和“处罚”的保证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只对个别事实的情节提出异议,或者接受司法机关的意见,即使是为行为的性质辩护,都不会影响“认罪”的认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数罪并罚,只如实供述一罪或部分犯罪事实的,整个案件不认定为“认罪”,不适用认罪、从宽处理制度。但是,对于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从宽处理,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理。

“惩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忏悔并愿意接受惩罚。

“承认处罚”,在调查阶段表明他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批准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书和量刑认可书;在审判阶段,它表现为法院确认它愿意自愿签署一份声明并愿意接受惩罚。

199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了“坦白从宽”,但他们与证人暗中勾结,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如果他们有能力在不赔偿损失的情况下进行赔偿,就不能适用认罪和惩罚的宽大处理制度。

/北京青年报记者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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