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记者,他和葛少山律师共同担任林永祥的二审辩护人,并将继续为林永祥的无罪辩护。
真实版“毒神”
林永祥被认为是连云港真实版“毒神”
此前,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3年9个月至6年6个月有期徒刑。一审判决通过后,15名被告中有6名对判决不满意并提出上诉记者
了解到,2011年至2014年7月,林永祥、韩柏龙、何勇等人通过印度ANKIT购买了大量的“吉非替尼”(也称为“埃勒沙”)和“甲磺酸伊马替尼”(也称为“格列卫”)等药物,然后在中国通过互联网或医院以更高的价格出售给医生和患者。
|从1992 013年初至2014年7月,林永祥作为ANKIT的代理人,未经进口许可向中国内地销售“易瑞沙”和“格列卫”等药品。之后,林永祥联系了何永高和韩白龙,安科将上述药物运往印度香港。随后,林永祥安排其他人将这些药品打包运往广东省深圳市,然后快递给何永高。案发时,林永祥已通过上述销售方式销售了350多万元“易瑞沙”等毒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林永祥等人明知不准在中国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而倒卖牟利,均犯有销售假药罪。但考虑到被告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外国药品的主观恶意不深,且没有证据证明造成他人伤害或延误诊治的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
坚持上诉
律师辩护无罪
据邓说,一审判决后,林永祥通过朋友上诉找到他,委托他代理自己的二审案件邓,,
,去年11月去连云港看守所会见林永祥。林永祥告诉他,一审判决时,他已经在看守所被拘留了四年多。虽然刑期不到两年,但如果他不上诉,他甚至可能赢得减刑的机会,更快地出狱。然而,林永祥坚持上诉,并要求律师在二审中为他的清白辩护。邓,
,认为林永祥在本案中无销售行为,购买该药的患者无不良反应,无投诉。“印度人提供药品,国内买家购买药品,双方直接联系。”“涉案毒品可以在香港合法销售,而林永祥只在香港协助转运每瓶药支付3美元,这是正常的劳动报酬,不是销售利润。
邓告诉封面新闻,销售关系发生在印度人和国内毒品买家之间。涉案的毒品从来不属于林永祥。林永祥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而是纯粹的劳务活动,不具有法律属性,也不需要进行刑事法律评价。
据了解,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和今年12月1日的正式实施,邓认为,在印度销售仿制药的行为不能再以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一些被告因其家庭成员生病而卷入此案,出售行为是其家庭成员和病人的诉状造成的。客观地说,所涉及的药物有助于延长病人的生命,并解决了一些病人的经济困难。”
2年5月20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在二审中,据林永祥的律师称,检方建议维持原判。
9年12月5日,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中,记者看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林永祥采取强制措施。等待审判的保释期为12个月。取保候审期间,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执行,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林永祥不得离开其居住的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