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要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人单位涉及各种管理制度。这些管理规定不能全部写进劳动合同。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公司进行详细的管理然而,在实践中,编审发现用人单位制定的许多规章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甚至无效,对员工没有法律约束力。那么,我们如何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章制度呢?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边肖认为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考虑以下几点:
1。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合理合法。规章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例如,法律规定实施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制度。如果规章制度的内容规定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则被确定为非法和无效。
另一点是,规章制度应该合理例如,该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他们每天上厕所的次数不得超过六次,早上三次,下午三次,否则将被罚款。新闻媒体经常报道类似的规章制度,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员工因此受到惩罚,那绝对是违法的。
2、规章制度的内容应有民主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影响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进行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但是,从实践的角度来看,雇主完全执行这一程序是不现实的,因此许多地方指南规定,如果雇主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合理合法的,并且雇主已经履行了依法通知雇员的义务,那么这些规章制度一般可以作为管理的依据。
3、规章制度向职工公示或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公布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或者告知劳动者。在
的实践中,许多单位根据自己的规章制度与员工打交道。然而,规章制度既没有让员工签字确认和通知,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公示。因此,这些单位被确认为无效系统,并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从以上分析,如果用人单位想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应该考虑以上三点。如难以实行相应的民主程序,但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合法的,必须告知或有效地向职工宣传。这两点必须符合条件,否则规章制度可能无效。
实践案例分享:员工陈某·恩加入公司时,用人单位依法告知其公司的规章制度陈某恩利用职务便利公司与配偶为股东的公司之间的交易,实施了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行为,但未向用人单位报告。该单位根据规章制度解除了与陈某恩的劳动关系。法院裁定解散是合法的,不允许赔偿。
基本案件
原告陈某恩起诉称:陈某恩于2013年2月1日加入食品公司人事行政部担任行政总监,并于当日与食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至2018年1月31日食品公司更换人事行政部部长后,主动多次联系陈某恩,与陈某恩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陈某恩拒绝。此后,该食品公司以陈某·恩“不正当行为,如将监管人和业务移交给丈夫为股东的公司”为借口,单方面解除了与陈某·恩的劳动合同。2016年2月2日,食品公司向陈某恩发出《关于解除陈某恩行政分公司劳动合同的决定》。
因此,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陈某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食品公司向陈某恩支付72,654.26元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食品公司答复称,陈某恩被食品公司解聘是因为陈某恩当时与宏达公司就签订租车合同进行的谈判与食品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食品公司在担任食品公司人事行政主管期间,通过自己管理租车和调配的便利,负责公司的租车业务。
在筹建食品公司工厂的过程中,陈某恩还利用职务之便,将食品公司工厂的项目外包给伊名装饰公司,他和丈夫黄艺明是该公司的股东。他与食品公司的合同签订和付款程序也有利益冲突,陈某恩从中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基于上述原因,根据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食品公司开除陈某恩并不违法,也不需要支付赔偿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食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食品公司的《员工守则》已交付给陈某恩,可作为食品公司对陈某恩进行日常管理的依据。同时,陈某恩作为一名管理者,应该严格遵守勤勉义务,自觉遵守食品公司的规章制度。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陈某恩在选择汽车租赁公司和承担公司建设项目的公司时,并未排除其配偶为股东,以及其配偶均为股东的公司。因此,他不能排除在公司选择和随后履行合同期间利用其权力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性。尽管陈某·恩没有最终决定与哪家公司建立合同关系,但陈某·恩已经掌握了在选择合同的对方时如何更容易地与食品公司建立合同关系的信息,并且不能排除陈某·恩利用他的职位促进合同的建立。
陈某·恩没有提供证据向食品公司披露他声称的利益冲突。陈某恩的行为明显违反了《食品公司员工守则》第57条第7项的利益冲突原则。食品公司根据本条款解除与陈某恩的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合法的解除。没有必要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向陈某恩赔偿陈某·恩的指控毫无根据,法院拒绝支持。综上所述,经法院审理,法院依法驳回了陈某恩的赔偿请求律师
评论
。在这种情况下,陈某恩利用他的职位,促进公司的业务由一个公司经营,他的配偶作为股东,这显然有利益冲突。陈某恩入职时,食品公司已经将《员工守则》交给陈某恩,其中利益冲突行为的举报是一项重要规定,否则食品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关系。陈某·恩任职期间存在利益冲突,但他没有向食品公司报告。因此,根据《员工守则》第57条第7项,食品公司与陈某恩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不需要赔偿。
如果食品公司没有规章制度或制度无效,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公司不仅必须证明陈某恩实施了利益冲突行为,还必须证明利益冲突行为的实施给食品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才能解除劳动关系。毫无疑问,食品公司的角色单位很难完成举证责任,因为它已经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有效的规章制度可以大大提高用人单位的管理水平,降低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