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应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1992年017年底,X市国土资源局X国土资源所在“三违”检查中发现,原告涉嫌在X乡X村建设室外滑雪场期间非法占用10组土地,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经2019年4月23日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于2019年3月21日收到本院送达的相关应诉材料,并于同年4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和证据,未就迟交证据、答辩状和延期申请提供合理理由。因此,被告应被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依法应当撤销的

行政诉讼、非法占用土地、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撤销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定义务必须,法律不得擅自

1。引言

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需要提供规范性文件依据,本文通过一个司法判决案例加以说明数据来源于“X体育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和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管理局:土地管理局一审行政判决x2802线18号”

2。基本案例

2017,x公司计划在该市x乡x村x组建造一个户外滑雪场。由于需要占用大面积的土地,与该组13名村民签订了《农村土地租赁协议》,同意将13名村民拥有的1972.93平方米土地出租给原告使用,期限为2017年3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2017年底,X市国土资源局X国土资源所进行“三违”检查时,发现原告涉嫌在X乡X村建设户外滑雪场期间非法占用10组土地,并于同年12月28日立案调查。2018年7月31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判决结果

被告于2019年3月21日收到法院送达的相关应诉材料,并于同年4月16日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和证据,未就迟交证据和答辩状提供合理理由而提交延期申请。因此,被告应被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因此,被告实施的行政处罚没有证据支持,应当依法撤销。2019年4月23日,法院决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7月31日,被告裁定原告非法占用x乡x村10组集体土地1972.93平方米,用于建造户外滑雪场。其占用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占用土地是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X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责令原告在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1972.93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将土地退还X市X乡X村10组,并处以16,684.45元罚款。

原告上诉:被告的处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其行政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法院撤销被告2018年7月3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回复意见:被告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维护它被告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199法院认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有义务对涉及土地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其执法主体具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规定,被告对其实施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人应当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并提交答辩状

1。行政诉讼:处理非法占用土地,行使权力的机关不得越权。2.征用和拆迁:拆迁农场的处罚权属于环保部门,不属于街道办事处。3.行政诉讼:关闭建材厂将对原告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4.征收与拆迁:按照积极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确定被拆迁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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