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情形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处以高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要求听证。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处以高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通知后三日内提交;
(2)行政机关应当在开庭七日前将开庭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出席或者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违法当事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自我辩护和质证;
(7)听证应当记录;记录应在签字或盖章前提交当事人审批。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