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婚姻法-婚后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

1、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

关系期限:工资和奖金、生产经营收入、知识产权收入(实际获得或明确可获得)、继承或赠与财产(18项除外)、其他平等待遇权

增补:

1。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将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2。男女双方实际已经获得或应该获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及安置补偿;

3。对于一次性费用,如支付给士兵的复员费和自营职业费,夫妻结婚年数乘以年平均值将成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4。《夫妻共同财产使用司法解释》

[《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夫妻双方订立贷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一方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的,视为双方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按照贷款协议中的约定办理。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不支持夫妻一方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但有下列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主要理由的除外: (一)夫妻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有法律义务供养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的人,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2、个人财产(婚姻法第18条)

1。一方的婚前财产;

-变更

[解释3,第5条]婚后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贴及其他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

4。一方的特殊生活用品;

5。军人伤亡保险、伤残津贴和医疗生活津贴属于个人财产

6。父母一方婚后为其子女购买的房地产,其产权以投资者子女的名义登记的,应被视为仅给予其子女之一的礼物,该房地产应被视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双方出资以一方名义登记的,视为股份分享。

[特别提醒1]

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度是以共同所有权原则为基础的,个人所有权除外。如果双方不能证明他们有个人财产属性,他们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要一方的婚前财产没有被明确同意转化为共同财产,共同生活本身就不能转化为共同财产。

[特别提示二]

一方配偶通过婚前抵押购买房屋的财产,应以另一方配偶的名义登记。婚后共同还款的,配偶另一方的财产属于:

配偶另一方应在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双方应以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如果不动产是以首付款人的名义登记的,则在离婚时应通过双方同意的方式处置不动产。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双方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的贷款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3、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1)父母与子女的自然血缘关系

1。亲子关系确认与否定制度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起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并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而另一方当事人无相反证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有效。这种要求通常由妇女提出

配偶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证明的,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配偶一方请求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有效。这种要求通常是由男人提出的

2。合法的父母子女关系

(1)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2)子女的血缘关系必须来自具有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双方;

(3)孩子的出生时间在法定时间内,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3。《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承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

(2)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1。收养条件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概括如下:

(1)无子女——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的除外

[特别提示]

这里的孤儿和残疾儿童是指孤儿或残疾儿童,而不是两者兼而有之

(2)有能力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

(3)没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收养的疾病

(4)已年满30岁

[特别提醒]

如果没有男性配偶收养女性,年龄差异为40岁这一要求是为了避免道德风险。

(5)只能收养一个——除了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

(6)如果被收养人不满14岁

(7)如果一方配偶死亡而另一方配偶决定送出未成年子女,死者的父母应优先监护。

2。条件

的例外掌握收养的条件,必须注意例外情况,否则,对于某些案件问题,根本无法判断

(1)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子女,有两个例外:

第一,可以是14周岁以上

第二,没有配偶的男性收养的女性,不受40周岁以下年龄差的限制

(2)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子女,有三个例外:

第一,可以是14周岁以上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的女性,不受40周岁以上

第三位的差异限制,可以收养

子女(3)收养孤儿和残疾子女,有两种例外情况:

第一,可以收养

第二,不限于收养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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