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甄2013年在交通集团公司担任司机2018年10月1日,甄驾驶公交车执行运营任务时,由于城市道路整体重建,甄的公交车不得不临时改道。
甄驾车变道掉头时,车上一名乘客问甄为什么要变道。甄作了简短的解释后,乘客与甄发生了争吵。
甄一时激动,抓起车内提供的灭火器,砸向乘客。然而,灭火器没有击中乘客。灭火器掉在车中央后喷出,引起乘客和行人的严重恐慌。这一现象被其他人拍摄并发布在网上,在网上广为传播,对单位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之后,交通集团公司停止了甄的工作2018年10月15日,交通集团公司召开了党政职工联席会议。经研究决定,一致同意公司与甄某解除劳动合同。
年10月17日,交通运输集团公司下达了解除甄劳动合同的决定。该决定称:“由于公交线路临时变更,甄未能有效地向乘客解释,反而引起纠纷并殴打乘客,对集团公司的社会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甄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4月11日,
甄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院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审判发现,用人单位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详细列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各种情形,但没有规定本案的情形或类似情形。
仲裁结果
驳回甄的仲裁请求
199案例分析关于劳动纪律能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雇主已经制定了内部规章制度,详细列出了雇主可以或应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但是,甄的行为不受规章制度的约束,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劳动纪律不等于企业的规章制度,但劳动纪律是公众认可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该遵守。当发生企业规章制度以外的情况,且该行为明显违反公共秩序、良好习惯或社会共同行为规范时,即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仍可以此为由终止。
我同意第二种观点
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以及与劳动和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过程中,为了形成和维护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的履行,必须共同遵守的一项规则。它得到公众的认可,必须得到遵守。作为一名公交司机,
甄有义务和责任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导致线路变更时做好对乘客的解释工作。当
遇到意外问题时,甄没有处理好与乘客的纠纷。相反,他把车上的灭火器扔给乘客,导致灭火器喷到车上。
因为行为发生在公共汽车上,而公共汽车是一个开放的场所,任何社会成员只有通过购买车票或出示相关证件才能自由进出,属于公共场所。甄的行为很容易造成公共安全事故。因此,他严重违反了司机的基本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也严重违反了社会成员普遍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对单位造成了极其负面的影响。
因此,交通集团公司以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作者/云晓艳
编者/邓张小丽紫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