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公共租赁合同可设定两个月的过渡期
记者昨天从北京市住房建设委员会获悉,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近日发布
与2011年发布的版本相比,新版本的合同范本进一步细化了违约责任条款,对非法转租、出借和从事营利活动进行处罚,包括记录不良信息档案、限制5年内获得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将非法信息公之于众、联合处罚等。
同时,增加了权利义务和续租条款,明确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及时安排维修权,以保证房屋承租人的正常使用承租人非法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拒绝配合管理和调查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能够按规定使用。
转租,出借者将收回
新版合同明确规定,承租人不得擅自转让、转租、转租、出借或调换租赁房屋。不得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开设服装店、餐厅、小卖部、发廊、按摩店、教育机构、招待所等));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和其他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行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规划设计用途同时,承租人不得装修房屋、在窗户上安装防护网或改变房屋的结构和内部设施,不得购买任何影响房屋结构的设备或设施。
合同的新版本还规定了合同的终止和终止条款。承租人非法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拒绝配合管理和调查,如承租人累计拖欠租金超过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3次。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规划设计用途的;出租房屋转让、转租、转租或出借给他人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承租人有权要求及时维修
新版合同增加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及时安排维修的权利,保证了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本合同明确规定,出租人应定期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设施进行维护和维修,但出租人不承担承租人擅自装修和增加其他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义务。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机构及时到场维修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家具和家用电器(如甲方提供的)以及出租人有义务维修的设备和设施。
房屋及其附属物、家具、家用电器(如出租人提供的)和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时,承租人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及时通知出租人修理或更换。出租人应在收到承租人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进行维修。
租约到期暂时无法腾出
的2个月过渡期 来自的记者注意到,新版本的合同中有一个续租条款,规定了续租的申请程序。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本合同终止时,房屋腾空的,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日(或提前终止日)前暂时不能腾空,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获得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出租人有权按有关部门确定的同一地区同类房屋的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明确违约条款,承租人拖欠租金、押金、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拒绝腾退房屋,或以非法转让、转租、转租、出借、违反合同从事营利活动等法定方式终止合同的,出租人可告知原申请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调查属实的,应当记入不良信息档案,五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市场租金补贴)和公产住房。违法家庭的基本信息、违法行为、处理结果等内容应当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共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