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外汇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新旧司法解释差异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

关于非法经营外汇犯罪,最新的司法解释是2019年2月1日生效的《关于办理非法经营外汇和非法支付结算资金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三条对非法外汇交易的量刑标准作了新的规定。因此,1998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外汇欺诈和非法交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量刑标准不再适用。

此外,此前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即“情节严重”的标准为非法外汇交易20万美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5万元以上,现修正为非法经营50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10万元以上。

1998年司法解释只对非法外汇交易案件规定了“情节严重”,而以前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特别严重的情节”。但是,新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分别作了明确规定,因此新解释实施后的非法外汇交易适用新司法解释。在以前的大量案件中,由于旧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特别严重的情况,大量此类案件是在严重情况的范围内被判刑的,即不超过五年的监禁。

但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果涉案金额超过2500万,非法经营罪“特别严重”,最高可在15年内处罚。

。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在旧的司法解释实施过程中,非法外汇交易应该如何发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司法解释适用效力的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发生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实施后尚未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新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发生时已提供相关司法解释的,按照行为发生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是,如果新司法解释的适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当适用新司法解释。“

,因此,问题的关键是,以前1998年司法解释第三条,对于定罪量刑标准的规定,如何理解

的第一个理解是,1998年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特别严重”的案件,而2019年的司法解释第三条是一个新的规定。因此,目前正在审理的一些金额超过2500万美元的非法外汇案件,将按照新的司法解释进行处理,并处以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对

的第二种理解是,1998年条例明确规定,非法经营外汇罪只有“情节严重”而没有“特别严重”的情节。因此,第3条的规定是对此类行为量刑标准的全面规定,而2019年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只是1998年司法解释第三年的更新,而不是补充。因此,对于2019年司法解释之前发生的正在审理的行为,判决应以1998年司法解释为依据,即判决只能在五年内作出

如果从对被告人有利的角度来看,对特定犯罪的法定刑,第二种理解显然更有利于被告人,这也符合刑法的“适度利益”原则,并且在理解和实施上并不与现行司法解释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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