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电影收益权的转让是一种明显的转让,即使转让不能偿还,也是有效的。

< p >[原创]文章/明希

电影出资人与受让方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将电影收益权转让给受让方,并将转让事实告知电影联合投资合同的相对人;在对方按照电影联合投资合同的约定将电影收益分配给受让方后,电影投资者与受让方之间的收益权转让合同即被撤销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向受让人分配收入的行为有多有效?这个问题与债权转让理论密切相关

表见

中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没有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没有影响。“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债务人在通知债务人已经向受让人付款并且转让已经撤销或无效之后偿还的效力立法上的漏洞需要由理论界来填补。根据债权转让理论,即使债权转让未发生或转让无效或被撤销,债务人基于其对转让通知的信任而对第三人的履行仍然有效,债务人仍可因转让人对受让人的行为而反对转让人。虽然没有债权让与的事实,但债权让与通知仍然有效的现象称为表面让与,或让与通知的特殊效果(崔建远:《合同法通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505页)债权转让的主要特点是,无论债权是否转让,也无论是否存在缺陷和变化,债务人依赖转让通知这一事实对于根据通知中的信任向受让人付款是有效的。然而,在本文讨论的案例中,投资者根据他们的投资行为享有电影的收益权。就法律关系而言,投资者是债权人,收益权是债权,相对人是债务人。作为债权人,投资者将其债权(收益权)转让给受让人,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根据通知向受让人清偿债务。债权转让合同被撤销后,虽然债权转让失去效力,但约束力只能到达债权人和受让人,对债务人没有影响。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清偿仍然有效,债务人在清偿范围内免除债务。这是债权声明和转让之间法律关系的效果

表见

债权转让理论的意义在于保护债务人。首先,债权属于债权人的利益,其处分是其自身的责任。它属于私法自治的范围和表现,与债务人的利益无关。因此,债务人没有义务协助债权人审查转让的合法性和其他可能的缺陷。其次,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看,如果要求债务人通过渗透通知行为对债权转让进行调查和评估,无疑会增加债务人的成本,而且在实践中要求债务人承担成本并在与其利益无关的情况下进行调查和评估行为也很难操作。第三,从交易安全的角度来看,既然债权人有权利和意愿处分自己的债权,就应该对自己的通知行为和后果负责。相反,债务人对债权人通知的信任也应得到保护。只有这样,社会交易的安全性才能得到保证

表见

债权表转让时必须通知。《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严格按照解释的规定,通知的主体应该是债权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受让人也可以通知债务人,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导致交易关系不稳定,无法保护受让人的利益。只有受让人应当在通知的同时向债务人提供债权转让的证据,并且该证据应当足以使债务人确信转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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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明确规定债务人事先知道转让的不可能性或缺陷是否是债权转让的构成要件,理论界也有争论。德国的Dieter Medicus教授认为,“即使债务人知道通知或证书不正确,它仍然受到保护(

债权转让的最大效果是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的和解生效。这种效果并不要求转移的事实是否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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