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报道
由于其煤矿的煤炭储量高达1亿吨,陕西榆林昌乐堡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由此产生的纠纷引起了特别的关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是否有效意味着谁将控制公司的资产,新老法定代表人。这一变化的背后是双方对价值数百亿元人民币的矿产的争夺。
公司股东高海燕告诉《华夏时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原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依据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应当撤销变更登记。该公司前法定代表人谢和平胜诉。
9年11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确认谢和平胜诉北京高等法院认为,内地尚未完全承认和执行香港法院的判决,两地的相关文件尚未生效。原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香港法院的有关材料进行变更登记是不适当的。
高海燕表示,他还没有收到上诉案件的通知。
《华夏时报》连续报道此案。此前有报道援引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司一名工作人员的话说,长乐堡矿业的股东携带公章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董事会,并当场形成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作为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材料。
长乐堡矿业公司的主要资产是煤矿。据了解,其煤矿占地17平方公里,探明煤炭储量1亿吨,市场价值数百亿元。昌乐堡矿业经历了多年的控制权之争。该公司的前法律代表谢和平和高海燕因此被拘留。
199法院查明,长乐宝矿业是由内地企业长乐工贸公司和香港企业中信矿业公司共同设立的。2017年7月,昌乐堡矿业向原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和董事变更登记,并提交了一系列变更材料。长乐堡矿业提交的一份解聘文件称,中信矿业公司解除了谢和平、高海燕等5人的董事和董事长职务,并将另行任命5名董事。昌乐堡矿业提交的另一份任命书称,中信矿业公司任命梁小刚、叶长胜为新董事兼董事长,梁小刚为新法定代表人。
谢和平在诉讼中表示,长乐堡矿业为完成变更登记,曾参观原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大厅大型会议室,并在现场形成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结果,这个案子的细节吸引了很多注意力。2017年12月,该报曾发表报道称“公司董事会已达成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煤炭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报告引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司一名工作人员的话说:“昌乐堡矿业有限公司的中外股东突然带着公章来到我们的大厅,在政务大厅的主会议室开会,形成了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整个过程被记录在视频中。我们别无选择,只能根据这些材料来处理这个案子。“
谢和平和高海燕持有中信矿业50%的股份中信矿业股东签署的《合作协议》规定,大陆合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必须得到中信矿业80%以上董事的批准。变更的完成意味着持有50%股份且无争议的股东谢高及其妻子被剥夺了权利。
原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上述材料进行变更登记后,谢和平、高海燕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变更登记
香港判决不予承认
上述解聘及聘任文件加盖中信矿业公司公章,并由新董事签字,签字的两位新董事经香港法院确认为接管人和管理人,享有一定的权利。香港法官
发布命令称,中信矿业将由临时接管人托管。香港法官授权临时接管人的范围和职责是在诉讼期间临时管理公司,在内地诉讼中代表中信公司,保护公司权益不受损失。
199一审法院认为,这并不意味着两人有权任命或罢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原陕西工商局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一审判决199后,一审被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第三人常乐宝矿业、梁晓刚提起上诉。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上述变更登记材料齐全,原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没有过错。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确认,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的安排》,该安排于2008年生效至于内地和香港地区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只有《安排》对一些由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作出了相关规定。除《安排》的调整范围外,内地和香港地区法院在其他案件中的判决和命令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没有有效的法律规定
北京高等法院认为,原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时,所依据的材料之一是香港高等法院的判决、任免文件、任命文件等。然而,内地与香港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这些材料的文件尚未生效。因此,原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这些材料进行变更登记的依据不足。
法院还强调,长乐堡矿业的外国股东中信矿业公司卷入了一场有关其股份的纠纷,并继续提起诉讼。对于其在昌乐堡矿业的股份也有争议。原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办理变更登记前就意识到了这些纠纷,应全面、审慎地履行审查职责。
因此,北京高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这个判决是最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