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
1992年11月016日,一名申诉人通过热线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由于不慎丢失了身份证,他尚未补办。申诉人将自己的户口簿和护照带到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调查中心省级支行,询问他的信贷调查报告。然而,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调查中心省分行的工作人员告诉申诉人,他必须提供身份证才能为他办理信贷报告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接到投诉后,立即耐心向投诉人解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存折和护照不能作为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有效身份证件,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必须出示身份证。首先,一方面,账簿中没有照片,这使得征信中心的工作人员很难识别查询者的身份,也很难确定查询者是否是信息主体本人。另一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要求,申诉人已年满16岁并已获得身份证,因此他应出示身份证以证明其身份。第二,虽然护照上有照片,但护照是中国公民出入境和证明其国籍和国外身份的证件,不能作为检查个人信用报告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由于所有商业银行在向信用信息中心提交信用信息时,都是根据身份证号码而不是护照号码来识别身份,因此无法通过查询护照号码获得完整的个人信用报告。
基于以上两点,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建议投诉人申请身份证后到征信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官方网站查询信用报告。在中国人民银行耐心解释后,申诉人表示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将在填写完身份证后查询信用报告。
法律分析: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申请
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国内外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身份证: (一)常住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㈡兵役登记;(三)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五)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的其他情形。未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可以在前款规定的相关活动中,依照国家规定使用其他证明手段证明自己的身份。“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个人查询程序》第三条规定:“个人申请查询其信用报告时,应当填写《个人信用报告个人查询申请表》(以下简称《查询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供审核,并留有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申请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信贷管理部门或信贷服务中心不予受理。“
案的启示:将征信要求纳入相关规定
面对金融消费者提出的不满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一方面要熟悉工作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以合理、正当的方式予以回答;另一方面,从金融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分析他们的优缺点,安抚他们的情绪。
建议修改《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报告查询规则》,增加“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查询信用报告应提供居民身份证”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