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作为重点和常规的考试场所,经常以混合试题的方式从理解和记忆考试场所对学生进行检查。在考试过程中,民法中极易出现记忆考点和案例试题的混合题,而担保物权的区分在物权法中经常被用作考点,这很容易与选择题混淆。因此,有必要区分担保物权中的不同权利。
担保权益分为抵押质押和留置权担保实施时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权,质押权和留置权都需要转移占有权,因此在区分过程中应明确二者的区别。
1。质押:质押是指将一定财产的占有权从债务人或第三方转移给债权人,债权人持有该财产作为其履行一定的金钱支付或履行责任的担保。当这一责任履行后,质押财产必须归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质押财产,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由于质押权需要转移占有,根据质押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动产质押权和权利质押权
2。留置权:是指债权人通过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清偿之前保留该财产,超过一定期限仍未清偿的,依法变卖该财产,并享有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占有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上。
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它们的使用方式有本质的区别。首先,质押是当事人为实现债务担保而约定的一种担保,而留置权是在债务清偿前扣押他人动产的法定权利。其次,质权人对质权的占有是因担保物权的履行而实现的,而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由留置权人享有的权利。第三,实现这两个目标的时间也有所不同。质押权是指债权人只能在债务到期未清偿时处分质押财产。留置权是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并在到期后扣押动产以实现权利。最后,留置权因留置财产的损失或因债务人提供充分担保而消灭。质押权利不因质押财产的灭失而一旦返还即不能消灭。
据此,我们可以得知,我们应该仔细判断和判断练习中给出的条件,然后得到正确的答案。我们相信,通过不断的练习,我们可以清楚地分辨出测试地点。我们也欢迎大家来到公共教室,和我们一起学习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