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劳动力可以在常住户口就业和失业登记
社保
(记者李杰)昨天,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城乡劳动力在常住户口就业和失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本市城乡劳动力可以选择在其常住地街道(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并纳入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系统。
通知指出,本市城乡劳动力在办理失业登记后,可以享受常住城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就业促进政策,国家和本市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本市城乡劳动力在常住地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后,登记信息将通过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推送到户籍所在地和街道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户籍所在地和街道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区级就业促进政策、申请受理等公共就业服务的宣传和指导。
本市城乡劳动力在常住户口办理失业登记后,如需变更常住户口或申请迁回户籍的,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变更手续。本市非城市化建设地区的农业户籍劳动力申请返回居住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应当向转移城镇狄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服务场所。返回居住地后,仍应纳入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制度进行管理。
同时,为进一步简化和优化经办材料,方便城乡劳动力的工作和创业,将个人就业登记过程中提交的《个体户、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调整为《个人就业登记信息采集表》, 失业登记过程中提交的《失业登记申请表》调整为《失业登记信息采集表》,失业登记变更过程中提交的《个人居住情况说明书》和失业登记地点变更调整为《个人居住情况说明书》
此外,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时提交的《关于实现灵活就业的个人声明》、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时提交的《关于终止灵活就业的个人声明》以及在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变更时提交的《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将被取消。
据悉,上述通知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主编:丁宝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