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试点律师职业水平评估!附件是《实施办法》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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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律师业务水平评估体系和评估机制,加快律师业务水平评估试点工作,9月3日在台州召开了江苏省律师业务水平评估试点工作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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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张武林指出,开展律师业务水平试点评估是司法部和全国律师协会2019年推进的一项工作,也是目前全省律师行业的一项重点工作。早期,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沟通协调,为推进律师专业水平评估试点工作奠定了基础。

武林要求——

勇于承担责任。江苏应面向全国,不断摸索,积累经验,为全面评价律师职业水平打下良好基础。

掌握要点,全面掌握指导思想、考核程序、细节等。一、要进一步把握实质,明确项目责任,以促进

加强指导,省厅法务部、省法制协会要明确负责人,全面加强调研指导和调研,加强司法部、全国法制协会的请示和沟通,进一步创造亮点,提供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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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律师协会会长薛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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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主任曹,解释《江苏省律师专业水平评估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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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律师协会副秘书长,解释《江苏省律师专业水平评估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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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学会监事朱,副会长宋正平、朱海河,省法学会副秘书长、蔡玲,省法学会执业评估与奖励、行业发展与规则工作委员会主任,常州、盐城、台州市司法局分管副局长,市律师协会会长、秘书长,区、市律师事务所主任参加了会议

据[法律媒体智库报道],近日,江苏省司法厅正式发布了《关于律师职业标准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根据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业务水平评估体系和评估机制的通知》(司发通[2019年第35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常州、台州、盐城开展律师业务水平评估

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开展律师职业水平评估试点工作的必要性2017年3月,司法部发布了《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估体系和评估机制试点方案》。选择内蒙古、上海、安徽、陕西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试点工作,选拔了一批专业律师,有效提高了律师的职业意识和专业服务水平。2019年3月,司法部发布通知,决定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链接:对律师专业水平的初审有何不妥?司法部召开部署会议)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估体系和评估机制,不仅是全面推进我省法治建设和落实省委深化律师制度改革部署的重要任务,也是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当前,随着依法治省综合实践的深入,人们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要求律师提供更加专业、准确、高效的法律服务。开展律师业务水平评估体系和评估机制试点工作,有利于探索和形成律师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律师专业化,引导律师依法执业、诚信规范,不断提高律师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客户和相关单位查询和选择律师提供参考。 更好地发挥律师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

199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律师职业标准评估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明确评估范围参照司法部试点方案,确定在刑事、婚姻家庭法、公司法、金融证券与保险、建筑与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法、涉外法律服务和行政法等九个专业领域开展评估工作,每个律师参与评估的专业不超过两个。如果一名律师被评为专业律师,除了参与评估之外,不会影响他对其他律师业务的处理。如果他没有被评为专业律师,他也可以从事专业分工业务。

-完美的评估标准试点地区应根据省厅制定的《江苏省律师专业水平评估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省律师协会制定的评估规则指标体系等具体制度,进一步完善评估标准。在评价中,应强调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它不仅要注重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和诚信,还要考察律师的专业能力、专业素质、工作业绩和社会贡献。要引导广大律师讲政治、守规则、重行为、以身作则,严格依法、规范、诚信、负责地执业。

-创新评估机制试点工作要以提高评估公信力为重点,认真执行评估纪律,不断改进评估方法和手段,加强对评估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和评估结果的动态管理要重视发挥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和相应专业领域优秀律师的作用,建立评估专家遴选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坚持行业评估和社会评估相结合,广泛听取律师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落实个人诚信承诺制度,适当精简申请材料和认证事项,优化申请、审查、认证程序

-完善的激励措施试点地区应及时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网站或法律服务人员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律师专业水平评估结果,为相关单位和个人选择律师提供参考。优先向律师协会相应的专业委员会推荐专业律师,促进律师专业水平评估与律师人才库建设相结合,促进律师专业水平评估与人才培养选拔相衔接,鼓励广大律师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引导律师事务所根据发展需要引进专业律师,推进专业律师事务所和品牌律师事务所建设

据报道,试点将于2019年8月下旬至12月31日进行。具体评估工作将由试点的三个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进行。试点地区将于2020年1月底前完成试点总结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厅。试点工作完成后,各部委和机构将在全省范围内研究和推广律师职业标准评估。

《江苏省开展律师职业水平评估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作为附件同时印发全文如下:

江苏省律师业务水平评估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律师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全省律师队伍建设取得进展, 根据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估体系和评估机制的试点方案》和《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估体系和评估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律师专业水平评估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律师职业水平评估试点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客观公正、改革创新、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等原则。遵循律师队伍建设规律,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职业水平。

第三条专业律师的评估范围限于九个专业,包括刑法、婚姻家庭法、公司法、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法、涉外法律服务、行政法等。被评估的律师分别是相应的专业律师。

参与专业评估的每名律师不得超过2名如果一名律师被评为专业律师,将不会影响评估专业以外的其他律师业务的处理。未被评定为专业律师的人也可以从事自己的专业实践。

专业律师数量不限

第四条律师专业水平评估结果与律师专业人才库建设相结合专业律师库中的律师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律师职称。

律师专业等级评定不与律师职称制度挂钩

第五条律师业务水平评估试点工作应当与律师执业年度评估同步进行。

第六条律师专业水平评估结果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律师因执业区域按照规定和程序发生变化,需要撤销执业律师资格的,应当向新成立的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提出申请,并对新成立的按照规定设区的市律师协会予以认可。

第七条律师业务水平评估试点工作由区、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组织实施。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参与条件

第八条参与评估的律师应当具备本方案规定的政治业绩、诚信建设、执业年限和专业能力等条件,经评估合格后,方可被评估为专业律师。

第九条参评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

第十条参评律师应当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在参加评估前的五年内,年度执业考核合格,没有对该执业行为进行纪律处分、行政处罚、行业处罚或信用处罚。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参加专业律师资格:

(一)在接受刑事、行政案件调查期间;

(2)有效民事法律文书未执行期间;

(3)调查处理期间的投诉

名参赛律师提交虚假材料的,取消参赛资格,并在5年内不得参赛。

第十一条具有法学博士、法学硕士(法学)和法学学士学位的参评律师应当分别在相关专业领域执业3年、5年和7年,其他参评律师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10年以上。

从事司法、检察、立法等法律服务的律师,应当将其在司法、检察、立法等法律服务中的实际时间计算为相关专业领域的执业时间。

当年在参与专业领域从事过一次以上诉讼、非诉讼、审判、检察、立法工作的,视同当年在相关专业领域执业。连续两年未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诉讼、非诉讼、审判、检察、立法工作的,视为中断相关专业领域的执业时间,重新计算其执业时间。

第十二条参评律师必须系统掌握法律基础理论、律师专业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在申报的专业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处理一定数量在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整体法治、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专业能力评估侧重于专业素质、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实践经验等方面:

(1)办理申报业务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数量占申请人业务总量的30%以上;

(2)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办理的业务在本地区相关业务评估和检查中被评为合格或以上。

(3)处理过一定数量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

(4)在相关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并公开发表相关研究成果;

(5)采纳辩护机构的意见,作出重大修改,改变案件性质,或者为当事人挽回重大损失的;

(6)在相关行业开展业务培训和社会宣传取得良好成效,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取得突出成效,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较好。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职业律师的评估程序包括报告、评估、公示、认证等环节

第十四条每年对律师执业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后,律师本人根据评估条件自愿申报参加相应专业律师的评估,并按规定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能够反映其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所在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专业能力等参与条件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律师事务所在评估申请人政治表现时,应当听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五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束后,由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组织考核。审查采用个人陈述、专业访谈、辩护、案件档案样本评估、查阅执业档案、审查参与律师提交的证明材料等方法,重点关注参与律师的道德品质、能力和业绩。具体考核指标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

第16条审查由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律师审查委员会进行专业律师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教学科研单位等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

199评审委员会成员的遴选规则、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制定

区、市律师协会应将拟任命为专业律师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名单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199第17条通过审查,负责组织审查的设区市律师协会将在相关门户网站上公布。公示后,如无异议,区市律师协会将向参会律师颁发专业律师证书。

专业律师证书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制作

个区、市律师协会评定的专业律师名单应当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省级律师协会备案第十八条

失败的,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应当通过参加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通知参加律师。

第19条专业律师的评估结果应及时在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网站上公布,方便社会和个人查询和选择律师,并作为有关部门选择立法者、法官、检察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选择职位的参考。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积极推荐专业律师担任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项目和重大项目的法律服务,优先推荐律师协会和专业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特别是要加强对优秀律师的宣传和推荐,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为地方法治建设服务。

第二十条专业律师应当每年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根据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对律师专业水平的评价结果进行评价,对优秀专业律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专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评估律师协会撤销其专业律师资格,收回原证书并予以公告:

(1)因执业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行业处罚或者信用处罚的;

(二)年度考核未达到称职等级的;

(3)经评估未达到原评估条件的;

(4)其他应当撤销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二条申请取消现有专业律师资格的,专业律师应当向原评估的律师协会提出申请。原评估律师协会收到注销申请后,应当及时办理,收回其专业律师证书,在门户网站上公告,并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律师协会组织专业律师评审时,应当在律师协会网站上公布申请所需的表格和资料。律师专业水平评估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从业年限,是指申请参加评估时在相关专业连续从业的年限。

第二十五条试点期间,法律援助律师、社会公益律师和企业律师暂不参加专业律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为试行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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