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辞职并要求赔偿的原因是什么?

法律知识要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单位有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项法律规定有两段,第一段有六个项目,第二段单独有一个项目这些法律规定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义务、规范用人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劳动者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然而,在实践中,大多数工人不知道如何根据这项规定行使他们的权利。现在笔者将结合法律实践谈谈强制辞职和经济赔偿要求的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

1。辞职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理由提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单位违法,迫使劳动者辞职。虽然劳动者首先提出辞职,但用人单位仍可被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实践中,很多人都意识到了这一点,并出于其他原因提出辞职,如“我有了新的发展”、“我不适合这份工作”以及《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未规定的其他原因。这被认为是劳动者在没有经济补偿的情况下自愿辞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无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非法指令或者强迫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履行通知义务的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有两款。最后一款不需要履行通知义务。但是,第一款所述的六个理由都需要履行通知义务,即如果劳动者因此辞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大多数人通过邮件履行他们的通知义务。由于劳动者直接以单位违法为由辞职,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接受劳动者的辞职通知,劳动者也缺乏相应的证据。因此,特快专递通常用于向雇主发送辞职通知。当然,如果其他方法更方便有效,也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如电子邮件等。

在实践中,最常用的原因是不缴纳社会保障费和克扣及拖欠工资,这是最明显和最容易区分的

辞职通知书

为了更好地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笔者在网上分享了司法机关公开的一个实际案例,并对案例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观点仅用于学习和交流!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加入被告某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楼层服务员工作。双方同意,原告的工资由3000元的基本工资和一定比例的饮料组成。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工作期间,每天工作时间为9小时。指纹考勤是对工作进行的。原告分别在4月和5月休假3天,6月、7月和8月仅休假2天。其余时间保持每天9小时。原告自加入本公司以来一直加班,但被告从未向原告赵某支付过加班工资,具体金额为17,298.75元。

由于被告未向原告赵茂宏支付全部劳动报酬,也未为原告赵茂宏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8月5日,原告赵茂宏向被告赵茂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信,称原告赵茂宏辞职的原因是“被告赵茂宏未向原告赵茂宏支付全部劳动报酬,也未为原告赵茂宏缴纳社会保险”

据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35元此后,原告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他不接受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令被告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共计7万元。被告

答复说,被告没有答复,也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法院认为,原告每月3000元的基本工资应包括其加班工资,但根据该标准,原告的月小时工资低于21.75*8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因此被告应在2017年3月27日至8月31日期间补充原告的加班工资5036元。

原告在劳动仲裁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在2017年4月27日至8月31日期间支付13,363元的工资差额。在本案中,索赔额为30,661.75元。超额金额不受劳动仲裁程序的限制,因此法院不支持超额金额。

原告称,其辞职原因在辞职信中已说明,被告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全额支付其劳动报酬。但是,他未能证明辞职信的内容,即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未能证明他已明确告知解除的原因。因此,原告所主张的法院经济赔偿不支持它。

判决结果

据此,法院裁定被告牟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赵谋红支付2017年3月27日至8月31日的加班费5036元。2017年4月27日至8月31日期间,未签订的两次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为13363元。驳回原告赵茂宏的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对本案

进行了评论,原告赵牟宏因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辞职。然而,她的辞职通知直接提交给了雇主。如果雇主没有提供辞职通知或以雇员没有书面辞职为由为案件辩护,雇员将无法证明这一点。

但是,举证责任在于工人,因为在本案中,雇主根本没有出庭,但法院最终未能支持赵谋宏的经济赔偿请求,因为原告赵谋宏无法证明他辞职的理由以及他是否提交了书面辞职。

因此,劳动者如想获得经济补偿,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提出,并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通知义务。否则,就像赵谋宏在本案中的诉讼一样,他们不会得到支持。

好的,这就是本节的内容。如果读者在阅读过程中有任何疑问,他们可以直接给作者留言,我们可以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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