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行病期间劳动关系的十大风险提示
我们的记者许玮伦我们的通讯员王燕
为妥善预防和处理新皇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了劳动关系相关法律问题十大风险提示,呼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增强责任意识, 法治和大局,依法协助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工作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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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的劳动者,应当如实陈述病情,自愿配合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
提示正文
工人
提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传染病和其他灾害预防控制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和玩忽职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和流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风险内容:劳动者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隔离、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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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疫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主动为坚守生活保障岗位的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提示正文
雇主
提示依据:《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了保证居民对日常生活必需品、合理出行、物流配送的需求,许多从事民生保障行业的工人坚守岗位,在超市、公交、居民区等有一定人流的地区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配备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严格进行日常温度监测,依法履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和社会责任,有效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风险内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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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防疫和隔离的需要,在家灵活办公,企业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利
提示正文
雇主
提示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为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检疫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其所在单位在检疫期间不得停止支付其工作报酬。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的通知》。肺炎患者、疑似患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以及因政府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企业应当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防疫期间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要求员工在家工作的,工资按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支付”《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第27条规定,对于因防疫和控制而停止生产或工作的企业,“如果雇主因工人自身以外的原因停止生产或业务,雇主应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正常劳动的规定支付工人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按照双方新商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风险内容:在隔离、在家灵活办公、企业因防疫需要关闭期间,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法律义务不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应支付给劳动者的赔偿金的50%以上100%以下。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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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等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提示正文
雇主
提示依据: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的通知》,其中规定“对于因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密切接触者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 由于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企业应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薪酬,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应延期至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政府分别采取的紧急措施期满。“此外,上述工人无法提供正常劳动是由于生病或隔离措施,这不同于履行合理告知义务后的缺勤。因此,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不得据此提出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风险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非法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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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年休假或探亲假与国家延长的春节假期不谋而合,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提示正文
|雇主
提示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国务院《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第三条规定,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亲和母亲团聚的时间。此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旅行假。上述假期包括公众假期和法定假期。一些工人已经在春节前办理了年假或探亲假的审批手续。如果适逢春节假期延长通知随后发出,在此期间如何调整假期性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及时沟通。
风险内容:如果劳动者已在春节长假期间申请年假,则不计入年假。劳动者的年休假权益可以另行安排,但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另行履行休假申请手续。对于用人单位未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天数,根据《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无薪年休假日工资收入的300%,包括用人单位在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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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2020年全国春节期间因防疫不能休假的职工的合法权益
提示正文
雇主
提示依据:2019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决定2020年1月24日至30日春节休假。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决定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从2月3日开始正常工作。“国庆节和纪念日假期”第2条规定,所有公民都有一个假期,包括春节,为期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和初三)根据《劳动法》第44条第(3)款,雇主应支付不少于上述三天法定假日加班费的300%。因此,雇主不能免除通过补偿假支付加班费的法定义务。除上述三天法定节假日外,其余春节假期均计入休息日。部分职工因防疫工作不能在休息日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加班工资不得低于工资的200%。
风险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应支付给劳动者的赔偿金的50%以上100%以下。此外,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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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状病毒感染工人的权益应引起重视
提示正文
雇主
提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在防疫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伤所在单位应当自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自工伤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防疫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医疗及相关人员因执行公务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按规定视为工伤”如鉴定时间缩短,用人单位对上述对象申请工伤鉴定,且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应在受理后3日内完成鉴定。“
风险内容: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用人单位应主动提高对工伤职工医疗和生活保障的重视程度,及时履行工伤认定申请手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致使劳动者无法通过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的,应当对劳动者的工伤待遇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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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主动对农民工实施科学的防控指导和工资权利保护
提示正文
雇主
提示依据:从事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农民工即将回城。基于医学知识和自身防控能力的局限性,农民工需要用人单位充分开展应对疫情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引导农民工科学防控,合理安排返乡时间,对工作和宿舍区实施消毒,降低感染和传播风险。2020年2月6日,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后返乡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积极开展农民工防疫宣传和防控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进出口地有效对接,加强部门间协调,切实维护劳动权益,积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其中,指出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就业指导和服务,促进企业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依法处理好疫情造成的正常劳动条件下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对于因隔离、观察、治疗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而暂时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力的农民工,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工。通过严格执行上述措施,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
风险内容:《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和流行,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对于隔离期内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在隔离期内支付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风险与上述第三种提示一致,此处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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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疫情影响,当事人在法定时效期间不能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中止
提示正文
|雇主
及时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一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间中止。仲裁时效期限自中止时效期限的理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的通知》,规定“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因疫情影响,一方当事人不能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仲裁时效期限自中止时效期限的理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因疫情影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审理案件的,审理期限可以相应延长“
风险内容:当事人因疫情影响申请中止劳动仲裁时效,被申请人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的,被申请人应当就仲裁过程中的实质性问题进行抗辩,举证责任方应当举证,否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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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主动注意方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立案措施,保护自己的起诉权。
提示正文
|雇主
及时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如果期限届满的最后一天是假日,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限届满之日。该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限届满前邮寄的,不视为过期。
风险内容:在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主动关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采取的便利措施,通过网上立案、邮寄案件、电话咨询等灵活有效的方式保护自己的起诉权益。由于防疫期间春节假期延长,如果对仲裁裁决的起诉期限的最后一天是在春节假期期间,则春节假期结束后的第二天为起诉期限届满之日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