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9日,被告侯阳担任嘉祥县嘉祥街嘉祥村12个村民小组组长时,利用职务之便,协助该村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发放征地补偿费,将村会计以其名义存入其账户的全部征地补偿费182,625元,两次据为己有,携带赃款潜逃。2019年10月9日,被告侯阳村向嘉祥县监察委员会自首。同年10月17日,被告侯阳村返还了全部赃款。嘉祥县第
199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侯杨村构成侵占犯罪被告侯杨村侵占征地专项资金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自首后,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即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如果他自愿接受惩罚,并自愿归还被盗的钱,他可能会酌情从轻处罚。他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