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杨村侵占土地一案的一审判决是在征地补偿费归其所有后作出的。

济宁市12月20日讯近日,郏县人民检察院对侯阳村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经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侯阳村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182,265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9日,被告侯阳担任嘉祥县嘉祥街嘉祥村12个村民小组组长时,利用职务之便,协助该村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发放征地补偿费,将村会计以其名义存入其账户的全部征地补偿费182,625元,两次据为己有,携带赃款潜逃。2019年10月9日,被告侯阳村向嘉祥县监察委员会自首。同年10月17日,被告侯阳村返还了全部赃款。嘉祥县第

199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侯杨村构成侵占犯罪被告侯杨村侵占征地专项资金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自首后,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即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如果他自愿接受惩罚,并自愿归还被盗的钱,他可能会酌情从轻处罚。他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