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诉讼听证费标准:
1,案件受理费:
1,不超过10000元,每件支付50元|
2,超过10000元至100000元,按2.5%支付;
3年,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按2%缴纳;
4年,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缴纳;
5年,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缴纳;
6年,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按0.9%缴纳;
7年,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0.8%缴纳;
8年,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0.7%缴纳;
9年,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按0.6%缴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按0.5%缴纳
2。申请费:
1。如无执行金额或价格,每件支付50元至500元。
2年,执行金额或价格不超过1万元,每件支付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缴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1%缴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0.5%缴纳;1000万元以上的,按0.1%缴纳
3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应当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缴纳申请费,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4、申请安全措施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支付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按1%缴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支付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审理和审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提供有关证据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公函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原始调查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