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与段分别在市、县民政局介绍结婚,婚后又生了一个儿子段小谋。
徐认为段的妻子在孕期、产期不关心、不履行丈夫的义务。许的父亲曾多次住院,并做过手术。他对徐的父母漠不关心,没有尽到女婿的责任。在生活中,段从来没有问起过家事。
婚后,段某因对工作不满而频繁跳槽,对此他非常怀疑。他经常怀疑妻子和她的家人在背后说他的坏话。他经常和徐某为一些琐事争吵,辱骂徐某,对小孩大喊大叫。后来,他甚至和徐某发展成了肢体冲突
2年8月016日,段某殴打徐某,使徐某感到无法再与他生活在一起,双方开始分离。
分离后,段某试图弥补双方的关系。考虑到段某的孩子还很小,徐某原谅了段某继续与他生活在一起。但在2016年10月和12月,徐与徐发生了一些生活小纠纷,并提出离婚。徐表示同意,但双方未能就孩子的监护权达成一致。
徐认为,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人生观、价值观不同,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徐与段的婚姻关系。儿子段小谋由徐某抚养,不需要段小谋支付赡养费。
本院认为,是否解除袁与段的婚姻关系,以夫妻关系是否破裂为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和了解,双方被介绍和了解,然后登记结婚。婚后,他们共同生了一个儿子,段小谋,这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由于生活习惯和成长背景的不同,双方在日常琐事上的争吵会产生冲突,这很正常。双方应该在婚姻生活中加强沟通和宽容。他们不应该因为不同的性格、人生观和价值观而离婚。
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关系破裂有重大原因,不允许许提出离婚。婚姻是严肃的,每个人都应该认真对待它。希望袁和段认真思考彼此沟通的方式和方法,努力承担家庭责任,积极化解家庭矛盾,构筑夫妻感情基础,维护和谐婚姻家庭关系。
本案中,徐虽然声称与段的家庭矛盾较多,但性格不合,夫妻关系破裂,两人分居半年。
但没有证据证明《婚姻法》第32条所列情形的存在,因此,法院裁定双方不允许离婚。
相关法律法规:《婚姻法》
199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99人民法院调解审理离婚案件;如果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况之一。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1)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经反复教育仍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5)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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