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个人利益破坏公共交通设施?去死吧!

1999年12月15日13时20分左右,兴庆区银川交警大队接到市民举报,有人破坏了晋宁北街新立巷的交通隔离设施。在迅速到达现场后,大队警察发现两辆机动车辆实际上“飞到”隔离柱的另一侧,非法停放在盲道上,并且两个隔离柱被人为损坏到可以随意停车的程度。警察通过车牌号码联系了车主。在要求两名男子承认故意破坏公共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后,大队民警已将两名嫌疑人移交给解放西街派出所。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法律链接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3)款规定,盗窃或者损坏道路覆盖物、照明等公共设施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规定,故意损坏、移动、改动交通设施,造成不构成犯罪的危害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足以造成倾覆或者毁坏火车、汽车、电车、船舶、航空器的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99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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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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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

作为城市的一员,每个人都在享受城市公共设施带来的便利,这就是为什么生活在城市的公民和朋友应该自觉维护和保护这些公共设施。同时,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银川市交警将继续严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故意损毁交通设施的行为,坚决一查一案。我希望每个人都能以此为戒,做一个文明礼貌的城市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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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银川交警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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