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的权威判决规则
第17条规则
为法人学习
1。离婚后,如果一方同意将离婚协议中一方拥有的财产交给另一方,在财产未经登记而转移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赵建伟诉王真真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的要旨:如果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双方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没有可撤销的情形,离婚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离婚后,一方同意将离婚协议中属于另一方的财产赠与另一方的,视为赠与。当赠与为不动产且不动产未经登记而转移至对方名下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凯斯诺。(2013)淄民子楚字第497号
2。婚前抵押财产的归属以取得产权证的时间为准——严、甄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上诉案的主旨:婚前抵押财产的归属以取得产权证的时间为准双方享有财产权的,应当按照各自的份额取得财产权益。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享有产权的,不享有产权的一方享有相应的投资回报。凯斯诺。(2010)524256号+
3。阁楼和有独立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是否是两个独立的房地产,应根据离婚协议确定。不能简单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来认定——张诉李等离婚财产纠纷案(2009)
199(2009)曲克民221 1991994)本案要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给付协议应受合同法调整诉常离婚财产纠纷案要义: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给付协议不具有身份关系的性质,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债务,因而造成债务逾期履行不构成违约,债务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凯斯诺。: (2008)吴忠民宗彝字第686号
5。法院在对执行异议的诉讼中,不应仅仅因为转移手续尚未完成就排除外人对离婚协议执行标的的主张——刘春华、杨泰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要点:
6。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瞒了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李源诉熊海涛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的要点是:双方同意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表明双方同意并消除重大误解的内容,如离婚、放弃监护权等,仍然有效。对于夫妻双方的隐性共有财产,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凯斯诺。(2015)渝发字第01824号
7。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股份增值而提起分割诉讼的,按照分割节点、自然增值、孳息和投资收益的确定进行分割-诉卢梁山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案要点: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公司股份。离婚后,一方持有股票,经过几次转换和投资,股票最终升值。如果另一方发现并起诉分割的股票收入,基本原则是确定股票的原始价值和作为共同财产产生的自然增值和成果。这涉及到分割节点的选择和自然增值、收益、投资收益等概念的区分,并根据分割节点相应调整产权范围。同时,如果要求分割具有产权属性的共有财产,诉讼时效制度不适用。凯斯诺。(2013)长民宗彝字第102号
8。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应任意撤销XXX与鲍离婚协议赠与纠纷撤诉案要点: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完全等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任意撤销也就是说,在离婚协议中,赠与人在夫妻双方赠与夫妻共同财产后不享有任何撤销权。凯斯诺。:(2010)宇易钟发钟敏字第1700号
9。如果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要求确认无效并重新分割。不受期限一年的限制——张锁柱、张莉离婚财产分割上诉案要点:
10。离婚后不直接赡养无行为能力人的一方不能被视为监护人——李飞诉王新红监护纠纷案的主旨:离婚后不直接赡养无行为能力人的一方不能被视为监护人,因此不能被视为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无行为能力人提起诉讼。对于已经被接受的,应驳回起诉。凯斯诺。(2014)秀民子楚201号
11。离婚后,无过错配偶一方发现子女不是自己的,有权确认非亲子关系、返还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李某诉马某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健康权纠纷、赔偿费纠纷。本案的要点是,如果离婚后发现孩子不是他/她自己的,任何过错都不能行使确认非亲子关系、退还抚养费、重新分配财产和赔偿精神损害的权利。凯斯诺。:(2014)宗彝字第264号
12。支付的赡养费没有明显超出再婚父亲或母亲的负担能力,也不能被视为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利,因为它与现配偶不一致。刘庆先诉徐彪、尹心怡赡养费纠纷案的主旨是:赡养费案件中第三人撤销权的确定,应明确父母因抚养子女的义务而支付的赡养费是否会侵犯夫妻双方在父亲或母亲再婚后的共同财产权。虽然丈夫和妻子有共同拥有财产的平等权利,但丈夫或妻子也有合理处置个人收入的权利。除非一方支付明显超出其负担能力的赡养费或转让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不能认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侵犯,因为它没有与现任配偶达成协议。
13。离婚诉讼后,如发现与子女无自然血缘关系而主张否认亲子关系,则应申请再审原离婚判决书中与子女抚养有关的部分——曹某诉曹晓某扶养纠纷案的要旨:离婚诉讼后, 如果原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没有自然血缘关系,主张否认亲子关系,则应申请再审原离婚判决中与子女抚养有关的部分,而不是直接提起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否则将构成重复起诉凯斯诺。(2017)苏0923民初2169号
14。没有证据证明没有亲子关系,没有进行亲子鉴定的,推定亲子关系成立,拒绝亲子鉴定的一方应当承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简某诉邓某抚养费纠纷案要点:在处理亲子关系纠纷案件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 如果证明双方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而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并坚决不同意亲子鉴定,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的主张有效,并裁定拒绝亲子鉴定的一方应承担非婚生子女的赡养费。凯斯诺。(2014)亚·敏中字第237号
15。如果离婚后以增加赡养费为由提起诉讼,原告必须证明增加赡养费是“必要的”。李某诉李红军赡养费纠纷案的要点是,《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子女抚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得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金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子女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时,应重点审查“必要时”的法律前提是什么,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所列的三种情况进行判决对于经人民法院调解的夫妻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等问题已有明确规定,子女短期起诉要求增加子女抚养,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子女生活发生重大变化,不增加子女抚养将导致子女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应尊重原判决,不得轻易改变。凯斯诺。(2014)沈重肖敏中字第00144号
16。诉讼时效原则上不适用于赡养费的追偿——顾某诉周某赡养费纠纷案的主旨: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于赡养费的追偿,应充分考虑申请人的能力、生活状况和权利行使状况。非婚生未成年人向赡养义务人要求赡养费。由于赡养费的主张是针对个人的,权利的行使受到许多因素的限制,如权利人的认知和行为能力、道德观念以及对父母和子女关系的确认。因此,基于维护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个人尊严和保护非婚生未成年子女基本生存权益的考虑,这一主张原则上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17。离婚后,抚养一方的抚养条件没有发生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变化,抚养关系也不能改变——、林抚养关系纠纷上诉案要点:审理抚养子女纠纷应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从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和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纠纷。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的抚养条件没有发生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变化,抚养关系也不能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