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劳动法》于
立秋生效以来,许多地方天气转凉,高温停止。然而,仍有一些工人担心高温津贴。
台未领取高温津贴。一些工人选择忍辱负重,但其他人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那么,如果单位不支付高温津贴,工人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赔偿?
1的规定与不同地区的规定不尽相同
目前,不同地区对员工是否可以因所在单位未支付高温津贴为由要求离职的经济补偿有不同的规定。
,例如,江西省《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约或者扣减高温津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广东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劳动者不会以用人单位未足额、及时支付高温补贴为由支持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记者搜索了中国司法文书网,发现目前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一致。
例如,2015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清洁工刘谋一案时指出,拖欠高温津贴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因此,职工要求公司为强制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申请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但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同年认定高温津贴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企业应每年按时足额发放。如果雇主拒绝支付,则扣除拖欠的工资。该员工离开公司的理由是公司没有支付他的高温津贴,这符合支付经济赔偿的法律理由。
2。对高温裕量
的理解有不同看法。那么,为什么在不同的地方会有不同的判断呢?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心主任沈建峰表示,这主要涉及高温津贴是否属于工资范围。目前,我国对工资的概念不是很清楚。《劳动法》本身没有定义工资的范围。这些规范性问题导致了对高温裕量理解的不同看法。
"此外,有观点认为,尽管高温津贴是工人工资总额的一部分,但它在工资结构中所占比例很小,不是工人工资的主要来源。缺乏这种保护不会对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存、健康和发展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即使雇主不按时支付高温津贴,也不会影响工人的生活,也不是严重的过失。因此,不支付高温津贴并不构成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工资总额构成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六部分组成:小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此外,《防暑降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高温作业的工人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户外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至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并计入工资总额。
据此,有人认为高温津贴是工资总额的一部分,应该包括在劳动报酬的范围内。
3。工资的内涵和外延应该明确。
199《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有些人认为,应该支持工人以所在单位没有支付高温津贴为由,要求对其离职进行经济补偿。但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杰指出,《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包括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迫辞职。从立法初衷来看,主要是因为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劳动者生存权的最基本保障。高温津贴虽然包含在工资总额中,但只在高温工作和高温天气下发放,金额通常较低,不会影响工人的收入和生活。因此,如果不支付高温津贴,就不适用强制辞职的规定。
“由于高温津贴的特殊性,它实际上是一种由雇主支付的福利金,因为劳动者从事露天工作,而雇主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到一定温度以下。”这种报酬不是雇主通常必须支付给所有雇员的劳动报酬,因此它不是普遍的。因此,高温津贴与2倍工资的总和一样,是一种因特定情况而设立的总和,而不是一般的劳动报酬。如果雇主拖欠,雇员可以要求付款,但不能要求支付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江苏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薛策说
“从长远来看,工资的内涵和外延应在《劳动法》中明确界定。”同时,在理解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时,不要墨守成规,忘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构成根本违约。”沈建峰说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建议,所欠高温津贴的金额可以与工人的及时解雇权进行权衡。单位所欠高温津贴数额较小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是不适当的由于拖欠金额较小,劳动者将被授予及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可能会导致劳动者恶意履行劳动合同。但是,如果该单位拖欠大量高温津贴,则该单位故意拒绝或长时间拖延支付,表明其主观恶意更大,已超出工人的必要容忍范围。此时,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要求经济补偿的权利,不仅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劳动合同的稳定性。”李对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