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被抛出车外并死亡。车主要求强制保险的要求被驳回。

潘从武

法制日报全媒体通讯员张绣毛梅剑

新疆交强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驳回了原主孙谋的再审请求《法制日报》的记者几天前了解了此案的来龙去脉。

据报道,孙在新疆清河一条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车速过快、方向盘晃动而打滑,摔倒在路基上,乘客巴被抛出车外后被轧死。事发后,清河公安局交警大队确认孙对事故负全部责任。2016年10月,孙家与巴家达成补偿协议,孙补偿巴家21万元。由于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赔偿,理由是事故发生时,巴基斯坦的某个人属于被保险车辆,不属于强制保险责任范围。2017年,孙向法院起诉该保险公司,要求该保险公司赔偿其强制保险11万元。

199一审法院认为,所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这起事故导致乘客巴某死亡,巴某在驾驶被保险车辆时因孙谋操作不当被抛出车外。因此,事故发生时,ba mou仍是被保险车辆上的乘客,是车上的人,不是强制保险索赔的对象。孙谋的要求被驳回。

孙谋不服一审判决,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作为没有明显逻辑中断的连续事故,区分“船上人员”和“船外人员”的时间节点应该是事故危险发生的时刻,而不是损害发生后的时刻。双方同意,事故发生时,巴某是公交车上的乘客。由于交通事故,它与公共汽车分离,不存在转化为“第三方”的问题。巴某仍然是"公交车上的人",不应被视为强制交通保险范围内的赔偿对象。保险公司不承担强制交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车辆人员和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的人员和被保险人。”

去年,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孙上诉,维持原判。孙谋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按规定及时办理强制保险,并建议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办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如果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相应的保险类型进行赔偿。一方面,它可以分担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分散被保险人的风险,另一方面,它还可以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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