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月1日起,湖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率将再提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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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补偿


图片社来自远景中国

报讯“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到65元/人左右,赔付比例提高了5%,年度赔付限额为30万元“这是湖南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中近期调整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之一该政策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有效期为5年。

根据有关政策,大病保险的对象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需要额外的个人缴费。

2013年全省启动大病保险试点,2015年出台《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2018年10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为落实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的相关任务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本次调整,使广大参保人员进一步享受发展红利

根据通知,我省大病保险人均年筹资标准由15元提高到65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州根据计算结果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免赔额原则上按各市州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扣除大病保险免赔额后,被保险人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规定的累计医疗费用分四个阶段进行补偿:0-3万元(含)和报销总额的60%。(一)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0,000元以上至150,000元(含)部分报销75%;超过15万元报销85%

《通知》确定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为30万元其中,对贫困、特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免赔额降低50%,对四类人群的补偿比例分别提高5%,对贫困人口大病保险的上限将全部取消

《通知》强调,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包括部分政策自付、分段个人自付和可抵扣个人自付)后,将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自付费用、门诊(包括普通门诊和特殊门诊)和门诊使用特殊药品、院外分娩超限额费用(并发症治疗费用除外)、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和其他未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的医疗费用暂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通知》要求各市州统一大病保险政策和制度,实行基金市级统筹除医疗扶贫“一站式”结算工作需要外,其余大病保险补偿资金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按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直接结算支付给医疗机构或直接支付给参保人员。

通讯员易、黄胜平、潇湘晨报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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