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例]< p >
2006年和2010年分别有红山区东城办事处红山居委会(原城郊乡东郊村)居民李永军、王贵云死亡。两位老人有三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大女儿李小玢(65岁),二女儿李小蓉(60岁),三女儿李晓萍(56岁)和儿子李玉林(63岁)四姐和四姐住在城市的不同住宅区。尽管他们都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但他们一直在交流需求,和谐相处,没有任何隔阂。2018年1月,政府决定征用部分集体土地,包括红山区居委会东城办事处(原城郊乡东郊村)李永军夫妇死后留下的房子和庭院被纳入征用范围。由于该房屋即将被拆除,面对数额不小的拆迁补偿,四兄弟姐妹就分配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未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5月21日,李永军的两个女人李小蓉向法院起诉她们的姐姐李小玢、妹妹李晓萍和弟弟李玉林,要求继承以她们父亲李永军的名义登记的房屋和相应的庭院,每人分得四分之一的份额。在审判期间,弟弟李玉林说,作为他唯一的儿子,他和父母住在一起,并在征用的院子里建了两栋房子。虽然地契是以他父亲的名义办理的,但这是他自己对建筑的贡献。根据农村的传统和习俗,姐姐和妹妹都结婚了,家里的房子和院子应该由儿子继承和享用。然而,法律规定孩子们是平等的。毕竟,他们都是兄弟姐妹。他们主要通过谈判解决。不要让拆迁款伤害兄弟会。经审理,原告与三名被告是兄弟姐妹。原被告双方的父母于1972年在赤峰市洪山区郊区的一个城郊村建立了三个面积为53.57平方米的平房。1987年,他们重新颁发了建筑许可证和宅基地使用许可证,宅基地面积为544平方米。1991年,李玉林在宅基地上又建了两栋房子,面积分别为55.39平方米和27.50平方米。上述房屋和土地均以李永军神父的名义登记。三姐妹只要求将父母生前建造的53.57平方米的房屋和宅基地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其他两栋房屋均由李玉林建造,拆迁后相应的补偿归李玉林所有。红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李小玢、李小蓉、李小平、李玉林有权继承其父母去世后遗留的合法财产。虽然医院的两栋建筑面积分别为55.39平方米和27.50平方米的房子是以死者李永军的名义登记的,但三姐妹都承认这两栋房子是李玉林建造的,不主张继承,所以不予处理。以李永军名义注册的53.57平方米建筑应被视为原被告父母的遗产。544平方米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不属于继承范围。因此,原告李小蓉、被告李小玢、被告李晓萍要求继承和分割上述房屋所涉及的宅基地的主张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原告和三名被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其父母遗产的平等权利。据此,认定李小蓉、李玉林、李小玢、李晓萍各占红山区东城办事处红山居委会(原城郊乡东郊村)一组宅基地上一套53.57平方米房屋的继承份额的四分之一,驳回原告李小蓉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宣布后,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现在有效。
[案例分析] < p>
中国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房屋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严格身份、从属、自由使用和严格限制使用范围的特点。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而获得的。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处置宅基地。因此,家园不是遗产,不能被继承。但是,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根据“土地随房屋”的原则,房屋占用的宅基地可以在房屋继承后继续使用。如果宅基地被征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一般归原房屋所有人所有,其继承人可以基于财产权益获得继承权,除非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