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部分房地产减免登记费政策的通知

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下发通知,对部分房地产减免登记费的相关政策进行说明。全文如下: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有关单位,国家自然资源监督局派驻各地。部有关司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减收减负的决定和安排》,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水[〔2019〕45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本文件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地产登记收费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水[〔2016〕7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地产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2559号),严格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年6月5日019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5号

自然资源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减免收费和负担的决定和安排,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现就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减免房地产登记费

(1)对下列情况免征房地产登记费:

1。 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占用林地使用权以及相关抵押、地役权房地产权利的登记;

3。申请耕地、草原、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以及相关抵押、地役权房地产权利的登记

(2)申请车库、车位、库房房地产登记,并分别出具房地产权属证明或登记证明的,房地产登记费按原非住宅房地产登记费每550元收取,住宅房地产登记费每80元收取。

2。调整专利费用减免条件

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专利费用减免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第三条规定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减免专利费用的条件,对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低于3500元(每年4.2万元)和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低于50000元的个人上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3、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年5月8日019

专利费用减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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