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有法律、法规、规章,越界,避免自负盈亏

工伤报销

卡通画/高月

工伤保险在帮助企业化解风险、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人们对工伤认定标准的适用、工伤保险待遇的补偿等问题仍存在一些疑问和争议,导致工伤保险纠纷时有发生。《法制日报》记者选取了工伤保险的四个典型案例,建议劳动者认真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严格规范言行,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伤事故的风险。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员工进行处理和后续索赔,有效解决工伤员工的后顾之忧。

因抄近路过河淹死

因工负伤申请不予支持

通讯员

张,的丈夫,生前是当地一家煤矿的机修工。从家里到工作,张必须走十多公里的山路,然后才能上他乘坐的普通船。为了方便起见,张和其他十几个矿工在矿井采取了捷径-涉水或通过轮胎河。这么长时间了,也安全了一天,张正在下班回家的路上涉水过河,突然河水上涨,张淹死了经过调查,

199派出所出具了一份声明:张在下班回家的路上,不小心落水,在过河时死亡,这不涉及治安和刑事问题,是一起事故。张落水身亡后,煤矿向张的家属支付了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此后,就张死亡一案向彭水县人民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人民社保局作出了《关于不认定工伤的决定》陈某不服,向彭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彭水县法院审理后,决定维持彭水县人民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不认定工伤的决定》,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因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然而,法律限制了“途中工伤”的类型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当张知道有较大的安全风险时,他仍然选择了涉水或者用轮胎过河。他应该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因此造成的事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类型,不应被视为工伤。彭水县人民社会保障局不承认工伤的决定并非不当。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责任免除

非保险股东赔偿

-通讯员

|自1992年3月014日起,杨加入装卸公司从事水泥包装工作由于长期接触水泥粉尘和防护措施不足,杨经常感到呼吸困难和肺部不适。随后,杨病情恶化,被送往职业病防治医院治疗。2015年1月,杨被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水泥工人尘肺二期。经杨申请,秀山县人民社会保障局认定杨的职业病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杨为四级伤残。令杨吃惊的是,一家装卸公司根本没给他支付工伤保险来省钱。公司股东黄、袁为逃避工伤赔偿,于2016年4月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装卸公司。2018年3月,杨向秀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作出驳回案件的通知。随后,杨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

199法院裁定,装卸公司股东黄某、袁某共同赔偿一次性伤残津贴、停工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等费用共计126.42万元。一审判决后,黄、袁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学认为,杨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后,公司股东、清算组成员黄、袁明知杨患有职业病,是享受工伤待遇的主体,将其公司注销。经办公司是工伤待遇的义务赔偿人。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杨未按规定申报债权,导致杨未能及时申报债权以获得工伤赔偿。黄、袁共同承担杨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据此,重庆市第四中学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下班后购物遭遇事故

工伤认定不予支持

□通讯员张颖

2年1月018日,一家电器公司的员工龙谋谋下班后带着同事的摩托车去白马镇吃晚饭、逛超市。与此同时,一辆摩托车与一辆汽车相撞。龙谋谋受伤后死亡。交警证实龙谋谋对这起交通事故没有责任。

据了解,电器公司为龙牟某提供宿舍,还有小型超市、餐厅、蔬菜摊等。在宿舍附近。公司为员工上下班提供午餐、晚餐和班车。龙牟某居住的宿舍方向与白马镇方向相反。

龙谋谋的父亲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工伤认定不成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从事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活动,并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内通勤”是工伤“通勤”的一种。本案中,龙谋谋在外出购物和与同事一起吃饭时受伤,而员工宿舍周围有小型超市、餐厅和蔬菜摊,可以满足员工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陪同龙谋谋的同事也证明了他们与龙谋谋一起去白马镇街的目的是友谊和消费,这显然超出了基本社会需求和购物需求的范围,不属于满足“日常工作和生活需求”的活动下班后他没有回宿舍,而是去了宿舍对面的地方,这个工作路线也不合理。

据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不支持工伤认定

员工患病企业解散

出资人依法承担责任

□通讯员李娟

自2006年至今一直在潼南县玉溪镇金堆村砂石厂进行碎石作业2016年,欧洲被诊断患有尘肺病2017年,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欧为职业病二期矽肺。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欧为工伤,伤残等级为4级

名职工患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补偿,但企业被撤销后该怎么办?

砂石厂于2013年10月23日注册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负责人和投资者都是陈嘉。2016年11月,玉溪砂岩厂决定解散并注销登记

应欧某的申请,重庆市潼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作出仲裁裁决,称“申请人欧某与被申请人潼南县玉溪镇玉溪砂石厂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10月23日成立。”2017年7月20日,欧某向潼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出具了“逾期受理证明”欧向潼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甲、陈乙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待遇。

潼南区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本案中,欧某与玉溪砂岩厂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10月23日成立,但玉溪砂岩厂未向欧某提供工伤保险。因此,欧某应一次性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于玉溪砂岩厂已决定解散和注销,依法由投资者陈嘉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裁定被告向原告欧某支付一次性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停工期间工资、生活津贴、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05,974.64元。由于欧洲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陈a和陈b共同出资经营玉溪砂岩厂,法院不支持陈b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

规章公平

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第三十条职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接受工伤医疗。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伤残津贴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有关规定第

条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从事日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的活动,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上通勤”为“通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胡夫评论说,

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和社会在工人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灰尘、辐射、有毒物质和其他职业危害而患职业病后,向受伤者、残疾人和死者家属提供的必要物质援助。

工伤保险制度使遭受意外伤害和职业病的劳动者得到及时、足额的赔偿和补偿,对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对工伤认定标准和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金额仍存在一些疑问、误解和争议。为了规避工伤赔偿责任,一些用人单位恶意破产或撤销企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工伤保险纠纷时有发生。

因此,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宣传,使用户、单位和职工都能了解和遵守法律,学会使用法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全体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劳动执法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惩忽视劳动者合法权益、拒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希望用人单位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把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和措施,为员工创造安全的生产环境,避免意外伤害和职业病。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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