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是指失业保险机构依法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支付的基本生活费,是对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工资损失的临时补偿失业保险的目的是保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应当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那么,劳动合同终止后,我能得到失业保险金吗?我怎样才能拿到失业保险金?
网友咨询:公司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员工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吗?你想自己做还是公司做?我如何办理手续?如果你能去那里收集它呢?
湖北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单文熙答:
号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工人必须申请失业保险福利,并前往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障办公室。
要求劳动者申请失业保险,应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障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
1年《失业保险缴费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年,用人单位发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加盖单位公章);
3年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年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
5年申请人的医疗保险卡复印件;
6年电子版银行卡账号信息模板由单位制作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不是因为我想中断就业;(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工作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单文律师分析:
《失业保险基金申请和支付办法》第四条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失业保险基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因本人意愿未中断工作的人员指以下人员:
人员(a)劳动合同的终止;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注意事项:
1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标准的80%,但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所需医疗保险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费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累计缴费时间在1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在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如果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0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再就业和再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以前失业但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标准计算:
失业人员从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根据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年限确定;第13至24个月的失业保险标准是第1至12个月标准的80%。
失业保险标准应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