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11月29日,菏泽市首例重大事故职业禁令正式生效。
案件/情况/移交/邵1998年2月20日,曹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佟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佟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禁止被告人佟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安全有关的工作宣判后,双方都对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11月29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5月18日,曹县庄寨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对曹县庄寨镇的一家木制品厂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厂存在应急救援设备不足、应急救援通道不畅、部分员工在工作中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等重大安全隐患。工厂被限制在5月28日之前完成整改。该企业法人某某知道生产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仍拒不整改,坚持夜间擅自投产。8月31日凌晨,由于生产过程中工人操作不当,烘干机发生爆炸,造成王某、、王某江等5名工人死亡,均为重伤(二级),直接经济损失491万元。情况尤其糟糕
事故发生后,佟某某积极拨打“120”和“119”,组织并参与了事故的抢救,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事件发生后,通过调解,童某赔偿了受害人王某等的近亲属255万元的经济损失,童某的家人自愿赔偿受害人王某江16万元的医药费等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佟某某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了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重伤(其中1人6级伤残)。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童某在发现事故隐患并由相关部门或个人提出后,未采取任何措施。依法从重处罚。由于被告人童某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和参与了事故的抢救,在犯罪后主动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所以他自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和部分被害人已经获得经济补偿,并已向被告表示理解,将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犯罪情况和防止被告累犯的需要,有必要禁止被告在一定时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上述判决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law/official/saing/law
professional禁止令:《刑法》修正案(9)在《刑法》第37条之后增加了一条“禁止就业”,这是第37条之一,即“如果一个人因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或违反专业要求的具体义务而被判处刑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的情节和需要 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禁止他从事相关职业,为期三至五年。”
禁止从事相关职业,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相关职业有其他禁止或限制的,以本规定为准" < 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