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记者刘洋)被判处退还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个人姓名证章等物品。余曼拒绝执行它们。他一再拒绝将他们带走一年,并在刑事拘留后将他们移交。《新京报》记者今天(12月30日)从北京市顺义法院获悉,于因拒绝执行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余某被试顺义法院简要介绍了图
9顺义法院。去年6月8日,顺义法院判决被告余某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姓名章、合同专用章、企业会计账簿等物品返还给北京某公司。二审维持原判。去年11月13日,顺义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但被告于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拒绝执行判决。
今年2月18日,顺义法院对于的消费进行了限制。10天后,由于余仍未履行判决,法院于2月15日对其进行了司法拘留然而,在拘留期满后,于仍然拒绝执行判决,尽管他有能力这样做。3月15日,于被公安机关控制。于委托他人返还所涉公司公章一份、法定代表人姓名章一份、税务登记证一份、营业执照一份。《新京报》记者从顺义法院了解到,他的前妻苏是涉案公司的股东。离婚后,于因所有权纠纷将涉案物品带走。到案后,于表示,离婚后,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他手里拿着公司的徽章和账簿,以为公司是他的。在
审判中,被告人于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在一审法官要求其履行判决义务时,他辩称自己没有时间,也没有考虑到事情的严重性。
顺义法院今天(12月30日)以拒绝执行判决为由,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校对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