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吗?

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按合同约定使用宅基地和承包经营耕地。一般来说,除《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的情况外,村集体无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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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原批准土地使用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2)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注销、搬迁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村集体才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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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目前城市大规模农民户籍已经成为城镇户籍的情况,村集体是否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呢?原《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应当归还给用人单位。承包人不归还的,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也就是说,如果整个家庭搬到社区城市,并改变到城市住宅,雇主有权收回承包土地。由于法律的规定,想进城的农民失去了土地承包权,阻碍了农民进城的意愿,减缓了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在此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修正案。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的土地。国家保护农民的城市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进城定居的条件。“该法删除了将家庭迁入设区的市的雇主有权收回承包土地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合同期内,雇主不得收回承包土地,如果家庭过程成为城镇户口,雇主无权收回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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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除《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的三种情况外,村集体无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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