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这样操作,让企业少交10万元企业所得税,是偷税吗?

上市案例

某设备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累计利润440万元,累计应交企业所得税110万元。由于今年整体经营状况不佳,会计师建议公司将购车计划提前至2019年8月,以节省税费资本成本。因此,行政部门购买了45.2万元。

贷款:固定资产-汽车4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5.2万元

贷款:银行存款45.2万元

固定资产40万元的财务人员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做了税前一次性扣除

2019年累计实际利润=当年累计利润总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减额= 4.4-40万元= 400万元

2019年应交企业所得税= * 25% = 100万元

年储蓄税= 110万元-100万元= 100,000元

注意

以上情况不属于偷税。该企业没有违反规定。企业会计人员很好地利用了单位价格低于500万元的固定资产成本费用税前一次性抵扣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企业的递延纳税,为当期节约了大量税款。

企业偷税漏税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设备、器具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当期计入的一次性成本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设备和用具抵扣问题的公告》规定

1。如果企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和用具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计入当期的一次性成本,不按年计算折旧。

“设备和用具”指除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本办法所称购买,包括以货币形式购买或自建,其中以货币形式购买的固定资产包括购买的旧固定资产;对于以货币形式购买的固定资产,其单位价值应由购买价格、已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该资产预期用途的其他支出确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固定资产购置时间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以货币形式购置的固定资产,除分期付款或赊销外,应按发票开具时间确定。分期付款或赊销购买的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到达时间确认;自建固定资产应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2、固定资产在使用当月的第二个月属于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3。如果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能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4。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如果您不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在未来几年内不得改变。

5。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修订办法的公告》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供今后参考的主要数据如下:

固定资产购置时间数据;

固定资产会计凭证;

说明了资产税处理和会计处理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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