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草案:反对改革开放的公开文件

北京新闻快报(记者沙学良)10月8日,中国全国人大网上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草案)》全文,征求公众意见。草案第三章用了2000多字来澄清非法行为和适用的制裁。其中公开发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讲话、宣言和声明的,将被开除党籍。


今年8月下旬,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行政处分法(草案)》10月8日,中国全国人大公布了征求意见稿的全文。


,为了体现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原则,草案第三章系统梳理了现行的处罚法律法规,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等规定的违法情形中归纳出适用于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参照《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范围,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规定相应的处分等级,对职务违规和一般违规分别规定自下而上的条款


草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者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草案规定,文章、讲话、宣言、声明等。凡是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言论,都将被开除党籍。

对于非法组织或参与罢工、挑起和破坏民族关系和其他行为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草案还明确规定予以解雇。具体情况包括: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的集会、游行、示威和其他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非法组织或者参加罢工;挑起或者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组织或者利用宗教活动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


以及除计划者、组织者和骨干成员之外的其他参与者,草案规定了记过或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草案还规定了对侵犯群众利益行为的处罚具体情况包括:违反规定向群众收取和摊派费用;在处理涉及群众的事情时,刁难群众,拿食品和卡;对群众的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未按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人民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其他侵犯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行为的公职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有前款第(一)、(二)、(五)项行为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公众可直接登录中国全国人大网站(www.npc.gov.cn)提出意见或将其发送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100805)请在信封上注明“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11月6日


新京报记者沙学良

编辑刘梦洁校对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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