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权:该房屋在支付二手房款后抵押并被查封)
事件流程
●2017.6.10
李先生、杨女士、孔谋谋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协议》。首付35,000元
●2017.8.15
李先生与孔牟某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定金补充协议》。李先生和杨女士缴纳人民币64万元以上
●2017.11.8
牟某牟某的房产证明已完成。但未按约定协助李先生和杨女士办理过户手续。他们还未经许可从该房产上拿走了原房产所有权证
●2018.1.2
。该房屋由孔某某抵押给谢某某,债权履行期为2017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李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申请财产保全。手续办理过程中,该房屋被浦城县法院
●2018.8
查封。李先生向浦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扣押,不予执行
●2018.11.26
。浦城县法院做出民事判决,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拒绝剩余的索赔
●2018.11
。为了争夺房子,杨女士报了警。当时,该房屋部分承租人未能取得该房屋
●2019.1
燕塔法院提起诉讼,孔牟败诉,联合
●2019.5.6
燕塔法院开庭审理。雁塔法院裁定,孔牟某夫妇未到庭
●2019.12.24
,孔牟某夫妇赔偿李先生及其妻子租金损失18,900元,并承担房屋保全费。驳回原告李先生和杨女士的剩余诉讼请求
。起初,他们以为买下整栋房子后可以顺利转让二手房的所有权,但他们卷入了两起诉讼。为什么李先生和杨女士不能理解为什么守约方很难保护自己的权利?
买受人支付房价款并付清抵押款
发现该房屋被查封
2年6月10日,李先生、杨女士、孔先生与孔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同意孔先生将位于安南路三环东段花园的一套房屋(房地产推广名称为“京地香悦天地”)出售给李先生、杨女士,总价为李先生和杨女士在签署协议当日向孔牟支付了35,000元定金。
8年1月15日,李先生与孔先生、孔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定金补充协议》,约定由李先生支付该房屋的契税、大修基金及过户所需的一切费用。本协议签订后,李先生和杨女士向孔牟某支付购房款共计28.6万元,还清房贷及房行利息33.9万元,缴纳契税及大修基金1.6万元。
由于该房屋在交易时处于租赁状态,杨女士于2017年8月15日与原承租人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孔牟某还将定金500元交给了杨女士随后,双方开始办理房产证,以便以后办理过户手续。
杨女士告诉《中国商报》记者,2017年11月8日,孔某的房产证已经办妥,但孔某没有按约定协助她办理过户手续,私自将房产证原件拿走。她和丈夫多次催促丈夫和妻子孔牟某办理过户手续,均被拒绝。
双方未能达成协议。2018年1月25日,李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并申请财产保全。然而,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涉案房屋被浦城县法院查封。
买受人申请执行异议
法院裁定撤销附件
2年8月018日,李先生向浦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裁定撤销该房屋的附件,不予执行,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经调查,该房屋因孔某向任某借款时将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并将房屋买卖合同及购货发票抵押给任某而被查封。任牟某在起诉孔牟某还贷前申请保全涉案房屋,并进入执行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孔谋谋出庭辩称,他承认双方已签署相关协议,但他与任谋谋之间存在经济程序,法院的执行是正确的。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李先生、杨女士要求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不执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2年11月26日,018,浦城县法院发布民事判决,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出卖人收到买受人款项后,
将该房屋私自抵押
。在执行异议诉讼中,李先生及其妻子发现涉案房屋已于2018年1月2日抵押。抵押权人为谢牟牟(谢牟牟牟不是贷款人,但受贷款人委托签订贷款及抵押合同),保证主债权50万元,债权履行期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此外,孔牟某于2018年3月17日驱逐房客,更换门锁,并再次出租该房屋。直到今年5月7日,李先生和他的妻子才收回了房子。
杨女士说,为了争夺房子,她在2018年11月报警,因为当时房子有房客(警察说双方的纠纷不会损害房客的利益),她无法得到房子。浦城法院案件结束后,她在雁塔区法院起诉了孔牟。雁塔法院今年1月提起诉讼,但孔牟某当时已失去联系。雁塔法院于今年5月6日审理了该案,但没有联系孔谋谋及其妻子。经过多次波折,她得以收回房子,但浦城法院判另一方承诺支付迄今尚未解决的诉讼费。
法院认为,该合同不符合转让要求
不能履行
燕塔法院认为,经调查,该房屋设定的抵押权已在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抵押合同也附在登记上同时,书面证据也不能证明谢某与孔某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恶意串通,损害了李先生及其妻子的利益。李夫妇称,孔夫妇的单方虚假行为是以法律形式隐瞒非法目的合同无效的案件,没有法律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关于抵押无效的主张。
此外,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原告已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付款义务,但所涉房屋已设定抵押权,抵押登记尚未注销,且本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转移登记的条件。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和协助转移登记的请求。
在违约金问题上,原告主张违约缺乏合同依据,因为双方在协议及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延期办理过户手续的违约金。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月租金,被告被支持赔偿原告租金损失18,900元。
今年12月24日,雁塔法院裁定,李先生及其妻子孔某某先生、孔某某先生应赔偿对方租金损失18,900元,并承担房屋保全费用。此外,原告的剩余索赔被驳回。杨女士
说她是这次事件的完全受害方。因为她购买的二手房是通过抵押贷款购买的,而不是持有房产证,所以她在还清贷款之前没有出具房产证。在等待过户的过程中,孔牟某私自抵押了该房屋,在她购买后,该房屋应属无效。法院的判决根本不能解决受害方面临的问题。杨女士说她会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