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被判支付76,000元仲裁费,原因是员工因加班工资不同而离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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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司

例:

小林于2012年加入北京一家公司,担任后备干部。2013年7月至2016年7月,正常时间工资标准为1100元。后来,公司将小林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350元

1992年3月018日,小林对公司的工资计算标准不满意,认为公司没有给他足够的加班费,于是他提出离开公司。

离任后,小林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小林要求公司在他任职期间支付总计超过7万元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审理此案后,支持小林的请求。

a公司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表示已经全额支付了小林的加班费。小林提出辞职,不愿意向小林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

a公司负责人表示,假设小林每月31天每天工作8小时,那么他的月薪是1350元/21.75天/8小时×[(21.75天/8小时+(31天-21.75天)×8小时/200%)] ≈ 2495元。一家公司每月应付的工资总额一般超过4500元,远远超过他的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总额。此外,小林在几个月中工作不到31天,周六和周日加班不到8小时,甚至周六和周日不上班,在正常工作时间请假。甲公司认为其应付工资总额包括加班费。

由于小林岗位的特殊性,甲方每月给小林岗位补贴1000元。小林认为岗位补贴应该按照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来计算。小林认为标准工作时间应以(1350元+1000元)21.75天8小时计算。按照这个计算标准,公司还需要支付48788.6元的加班费差额。然而,该公司没有全额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它打算离开该公司,应该得到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裁定,2013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甲方因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向肖支付加班费48,788.6元,经济补偿金27,684元,共计76,472.6元。

孟博律师评论: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工作,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本案中,a公司与小林就加班工资的工资计算基数发生争议。小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a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差额,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的核心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是否包括公司提供的岗位津贴。

风险提示:

以上

1。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公司支付工人加班工资时,应注明

2。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以此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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