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吗?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咨询评审:

公司提前30天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需要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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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计算机软件研发公司的一些员工常年驻扎在客户办公室进行跟踪服务。去年,一名获得认证的员工在客户办公室的表现非常差,被公司评定为不称职。经过培训后,

在今年上半年被公司重新检查,仍然发现自己不称职。结果,该公司提前30天终止了劳动合同,理由是该雇员不胜任这项工作。该员工建议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和另一个月的工资。

公司想知道这个员工是否正确。

小宝分析:

工人在工作中的考核结果表明他们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考核仍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该工人一个月的工资,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只有当雇员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三种情况时,雇主才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如果雇主未能履行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则可以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来代替。然而,这里所谓的“提前通知的义务”和“代表通知付款的义务”不是并列的,而是非此即彼的选择。

,因此,雇员在这种情况下的陈述是错误的。应当指出的是,法律规定的“一个月的额外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19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额外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99(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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