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我们经常知道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采用普通程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会采用更简单的方式审理一些案件。这就是我们今天想和你们分享的——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之所以“简单”,是因为与普通程序相比,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在传票送达方面,还是在庭审过程中,都是简单而有效的。让我们从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的简化特征等方面来解释。
1、简易程序的适用前提
简易程序适用的前提是基层法院将其送交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但是,简易程序并不适用于民事诉讼案件的所有类型。具体来说,
1年,被告在起诉时下落不明;
2年,大量政党;
3年,发回重审;
4年,申请再审的审判监督程序;
5年,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6年,第三人撤销诉讼(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部分或全部错误;公民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原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7年,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2,汇总程序启动模式
1,应用权限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小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2,协议适用除上述民事案件外,由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不得违反适用简易程序的禁止性规定
三、简单程序的特点
1。传票和送达方式很简单:简易程序可用于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司法文件以外的诉讼文件。但是,以简易方式送达开庭通知的,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不得缺席判决。
|2,灵活的审判方式: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审判方式,法院将决定是否批准。经双方同意,可以通过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举行听证。
3。举证时限和答辩时限灵活: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时限由法院决定。期限也可由当事人约定并经法院批准,但不得超过15天。如果被告要求书面答复,法院可以在征得被告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限。
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或者答辩期限,法院可以立即举行听证或者确定听证日期。
4年,独任制,由独任法官审判
5年,试用期为3个月,期满后,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经医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试用期,延长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调解的案件
民事诉讼适用简易程序的六类案件应先行调解:
1年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
2年,劳动合同纠纷;
3年以来,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年,宅基地和邻接权纠纷
5年合伙协议纠纷;
6年,诉讼金额小的纠纷;
从以上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这六类案例都与个人关系和亲密依附关系有关。同时,调解更有利于化解矛盾,节约诉讼成本,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5。程序转换(普通程序和简单程序的转换)
1年,普通程序可以转换为简易程序,但已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审理后不得转换为简易程序
2,简单程序转换成普通程序
(1)如当事人对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后,确认异议成立,或法院认为案件复杂,需要移送普通程序的,裁定应当移送普通程序。
(2)在转换为普通程序之前,双方确定的事实不能再用于证明和质证
(3)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从以上五点可以看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同时,在审判过程中,简易程序也表现出灵活、简化、高效等特点。,这使得它与普通程序配合更好地体现了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