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后,单位能在离职证明上“做点什么”吗?劳动法已经生效。

众所周知,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格的离职证明应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日期、员工的岗位和在公司的服务年限。因此,有些人可能会认为,除了这些,公司不应该在辞职信上写其他任何东西。

离职证明上写了被辞退

,我当然也是这么想的,所以我一直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就业促进法》第三条为例。我认为公司不应该在离职证明上写任何不利于工人再就业的理由。毕竟,现在许多公司喜欢在辞职证书上做“小改动”。很明显,员工没有问题,所以有必要在上面写下员工离职是因为他不称职或者因为他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而被解雇,以便让前员工难堪。

然而,最近出现了另一种说法,即离职的原因可以在离职证明上说明。毕竟,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离职证明应包含哪些内容,但并不禁止公司在离职证明上写明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

离职证明上写了被辞退

和《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的就业不因国籍、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到歧视。从这一规定来看,公司在离职证明上说明离开公司的原因似乎并不违法?

2年3月,老张加入广州一家公司担任保安。当他加入公司时,双方签订了一份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老张的试用期为6个月,月薪为5500元。

离职证明上写了被辞退

2年4月016日,公司解除了与老张的劳动合同。在为老张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在离职证明上写道,公司与老张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老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工作。

老张收到辞职证书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出具新的辞职证书。经审理,仲裁委员会不支持老张的主张,老张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老张,

,表示公司在离职证明上声明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工作”,超出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范围,给他今后的找工作带来了很坏的印象,所以他要求公司复工。

离职证明上写了被辞退

199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离职证明应包含的内容,但并未禁止公司在离职证明上记载员工离职的原因。

此外,根据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老张因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辞退。因此,公司只在辞职证明上写了解雇的原因,实事求是,没有违反《就业促进法》第3条的规定。最后,法院不支持老张的上诉有些人认为如果员工真的错了,那么即使公司把这些写在辞职证书上,也没有什么错。但是,如果员工没有错,那纯粹是公司随意写的,如果公司不能证明,就应该为员工出具新的辞职证明,并公开道歉。

离职证明上写了被辞退

事实上,我个人不同意这个判断。显然,判决的基础是没有禁止的自由。只要辞职证明陈述了事实,公司就没有违法的法律。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离职证明的目的是证明劳动者处于自由状态,可以与任何单位签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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